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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與「災後重建綱領」的都市更新要點分析


為因應九二一集集大地震善後及重建工作需要,行政院於九月廿五日咨請總統簽署發布緊急命令外,並成立行政院災區重建委員會以迅速有效運用民間資源,集合學術界及專業界之力量,全面參與災區重建工作。至於在後續法令執行面,則研擬「緊急命令執行要點」送交立法院於十月廿九日完成備查程序;另相當於重建工作最高準則的「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業已完成實施。

在「緊急命令」中涉及災後重建的條文為第四點:「政府為安置受災戶,興建臨時住宅並進行災區重建,得簡化行政程序,不壽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建築法、土地法及國有財產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至於「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六點則加以落實為:「為執行緊急命令第四點之規定,營建業務簡化程序如下:

(一) 區域計畫檢討、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變更及容許使用項目之調整等作業,得不受區域計畫法有關程序規定限制。

(二) 都市計畫之擬訂、變更、晉見之程序,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等規定限制。

(三) 都市更新地區之劃定、更新計畫、更新事業概要、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擬定、變更及實施,其有關審議、核定及公告、通知、公開展覽之日期,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等規定限制。

(四) 重建之建築行為,不受建築法建造、使用或拆除等規定限制。

前項簡化程序作業規定,由內政部定之。

至於經建會草擬的「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其主要內涵為訂定重建的架構、確定個重建計畫範圍、編製內容、格式、編報流程及時程、各部會的分工、計畫審議核定的程序及配合措施等,以建立共識,俾利重建計畫之研擬與推動。

該綱領的整體重建計畫包括:公共建設計畫、產業重建計畫、生活重建計畫及社區重建計畫,期規劃要領為公共建設、產業、生活重建計畫,由中央主導,民間支援,地方配合;社區重建計畫由地方主導,民間參與,中央支援。

其中社區重建計畫中,都市更新地區係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可採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權利變換方式辦理。另在鄉村區更新地區,其重建方式則依「台灣省農村社區更新土地重劃實施辦法」,或依都市計畫法擬定鄉街計畫,進行都市更新;或擴大都市計畫範圍,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辦理。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5期)
 

  • 發布日期
    1999/11/15
  • 發表人
    基金會規劃部主任
    陳松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