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營建署補助各縣市推動都市更新


營建署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工作,在88年12月由都市更新諮詢小組審議各地方政府的提案,凡前來申請者幾獲經費補助,計有20個縣市政府、27項個案(見附表),為期一年半,總經費近6千萬元。在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已臻完備之後,都市更新將成為未來都市的重點工作,而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精神,未來推動都市更新之權責主體應在地方政府,其中地方政府主要推動都市更新的工作是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單元,以及制訂公開、公平、合理的規則以引進民間投資人。

營建署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經費分配表
 
申請單位 申請補助計畫案名 經費(萬元)
宜蘭縣
 
宜蘭縣都市計畫地區都市更新地區劃定 300
宜蘭縣都市計畫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0
澎湖縣 馬公金龍頭濱海地區都市更新 300
桃園縣 龍潭鄉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100
台中市


 
大湖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500


 
舊市區都市更新計畫
火車站特定區都市更新計畫
嘉義市 嘉義市都市更新計畫案 300
台北縣 台北縣都市更新規劃設計案 500
嘉義縣 嘉義縣都市更新規劃設計案 350
臺北市


 
中正紀念堂專用區附近地區(華光新村)都市更新計畫 100
台北新站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200
西門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200
基隆市 環港核心商業區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300
台南市 兵工配件廠及其鄰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200
高雄市 高雄市全市性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500
高雄縣 高雄縣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規劃設計 450
台東縣 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200
雲林縣 北港鎮朝天宮附近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200
苗栗縣 通霄鎮都市計畫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120
彰化縣 線西鄉市中心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80
花蓮縣
 
吉安鄉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150
瑞穗鄉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80
台中縣 烏日鄉市中心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120
台南縣 白河鎮公有市場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120
新竹市 火車站站前基地都市更新計畫 500
 
  都城隍廟與中央市場整體街廓都市更新計畫案
合計 27 5990


本次補助的項目是以都市更新綱要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為主,其中嘉義縣市、台北縣、高雄市、台東市為全市性之都市更新規劃設計案,其中營建署建議幅員遼闊的台北縣、嘉義縣應進一步選定有迫切更新必要之行政區域為規劃範圍。營建署並且特別強調在規劃過程中,要確實建立縣市政府實施都市更新的機制。

在都市更新子法具體規範了更新體制的建立之下、並賦予地方政府相當的主導權,相信配合此一補助案的進行,各地方政府必然能夠藉由實務展開對於都市更新的工作的深入瞭解、建立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的機制,以利後續引動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期)
 

  • 發布日期
    2000/01/19
  • 發表人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