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補助各縣市推動都市更新
營建署為協助各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工作,在88年12月由都市更新諮詢小組審議各地方政府的提案,凡前來申請者幾獲經費補助,計有20個縣市政府、27項個案(見附表),為期一年半,總經費近6千萬元。在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已臻完備之後,都市更新將成為未來都市的重點工作,而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立法精神,未來推動都市更新之權責主體應在地方政府,其中地方政府主要推動都市更新的工作是劃定都市更新地區或單元,以及制訂公開、公平、合理的規則以引進民間投資人。
營建署補助辦理都市更新經費分配表
申請單位 | 申請補助計畫案名 | 經費(萬元) |
宜蘭縣 |
宜蘭縣都市計畫地區都市更新地區劃定 | 300 |
宜蘭縣都市計畫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 0 | |
澎湖縣 | 馬公金龍頭濱海地區都市更新 | 300 |
桃園縣 | 龍潭鄉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100 |
台中市 |
大湖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 500 |
舊市區都市更新計畫 | ||
火車站特定區都市更新計畫 | ||
嘉義市 | 嘉義市都市更新計畫案 | 300 |
台北縣 | 台北縣都市更新規劃設計案 | 500 |
嘉義縣 | 嘉義縣都市更新規劃設計案 | 350 |
臺北市 |
中正紀念堂專用區附近地區(華光新村)都市更新計畫 | 100 |
台北新站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 200 | |
西門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 200 | |
基隆市 | 環港核心商業區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300 |
台南市 | 兵工配件廠及其鄰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 200 |
高雄市 | 高雄市全市性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500 |
高雄縣 | 高雄縣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範圍規劃設計 | 450 |
台東縣 | 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 200 |
雲林縣 | 北港鎮朝天宮附近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200 |
苗栗縣 | 通霄鎮都市計畫地區都市更新計畫 | 120 |
彰化縣 | 線西鄉市中心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80 |
花蓮縣 |
吉安鄉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150 |
瑞穗鄉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80 | |
台中縣 | 烏日鄉市中心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120 |
台南縣 | 白河鎮公有市場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規劃設計 | 120 |
新竹市 | 火車站站前基地都市更新計畫 | 500 |
都城隍廟與中央市場整體街廓都市更新計畫案 | ||
合計 | 27 | 5990 |
本次補助的項目是以都市更新綱要計畫或都市更新計畫為主,其中嘉義縣市、台北縣、高雄市、台東市為全市性之都市更新規劃設計案,其中營建署建議幅員遼闊的台北縣、嘉義縣應進一步選定有迫切更新必要之行政區域為規劃範圍。營建署並且特別強調在規劃過程中,要確實建立縣市政府實施都市更新的機制。
在都市更新子法具體規範了更新體制的建立之下、並賦予地方政府相當的主導權,相信配合此一補助案的進行,各地方政府必然能夠藉由實務展開對於都市更新的工作的深入瞭解、建立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的機制,以利後續引動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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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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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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