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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售或參與分配?舊違章戶可否獲容積獎勵? 國產局舉行會議討論

國有財產局於98年4月7日召開研商修正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之規定適用疑義會議,因實施者反應已按其表達原標售意見作規劃,若國有財產局更改原意見,改為參與分配可使事業計畫不易推動。

結論基於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政策立場,並維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公開展覽後之安定性,原經國產局所屬分支機構表達以標售方式處理,後因處理原則修正後改為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者。若國產局未於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間表達變更國有土地之處理意見,且事業計畫已於98年1月10日前經公開展覽期滿,考量依原處理意見辦理標售;但實施者同意國有財產局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者,仍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惟國有土地表達處理方式,其屬所有權人參與更新之意見,而非公權力行使,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國產局得否於處理原則修正後,仍依標售意見辦理,其涉及誠信原則及行政規則適用問題,將由法務部提供意見。

另國有財產局於98年4月21日及內政部於98年5月13日召開研商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國有土地上適用建築容積獎勵之舊違章建築戶認定方式會議,目前國有出租基地上為舊違章建築使用者,均係因該等國有土地於民國82年7月21日前已有被占用之事實,而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租予建物所有人,該等違章建築戶,即便已取得基地承租權,僅表示其使用基地之行為已建立合法關係,但不改其原屬無權占有及地上物為違章建築之事實。故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取得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核發之先占後租證明文件者,得比照無權占有之舊違章建築戶,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經各級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得依法核予容積獎勵。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2期)

  • 發布日期
    2009/06/15
  • 發表人
    基金會主任 張志湧
    基金會規劃師 范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