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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大事紀 (2009/06)


一、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之修正
財政部98年4月2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09804519040號令修正發布「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投資抵減辦法原以購置機器設備支出認定「投資總額」並作為計算投資抵減之基礎,外界反映上開認定方式係採製造業觀點,都市更新事業難以適用,實務運作上無法達成獎勵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從事都市更新業務之目的。爰財政部修正該辦法,將都市更新規劃設計階段之規劃、設計細項支出等費用列為投資總額,並配合修正同辦法相關規定,以符合都市更新獎勵意旨,落實租稅獎勵政策。

二、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相關計畫
(一)基隆火車站都市更新計畫:
內政部廖部長於98年4月14日率營建署會同交通部鐵改局及臺鐵局等,赴基隆火車站都市更新地區,視察基隆火車站站體南移工程、海洋廣場環境改善工程及中山一、二路拓寬工程,並宣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計畫,提昇基隆市觀光遊憩服務,以帶動港都舊城區再發展。本案優先更新單元面積約7.68公頃,配合交通轉運與商業、旅客服務機能整合,都市計畫變更為交通轉運專用區及港埠商旅客運專用區等二種使用分區,未來將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引入民間投資,預計民間投資約150億元。

(二)新店榮工周邊地區都市更新案:
臺北縣都委會於98年4月23日第386次大會通過劃定新店市榮工廠地周邊為更新地區以及其都市更新計畫暨配合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案,刻正進行招商前置作業中,未來32.21公頃工業區土地將變更為可供住宅、商務及產業使用的複合園區,續由榮工公司擔任實施者主導開發。

(三)「建築風貌整建示範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部分):
內政部於98年度編列13.65億元,補助各地方政府優先針對重要發展地區或公共空間,屋齡超過20年以上公、私有老舊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外牆修繕及外觀美化工程,第一階段申請補助案件共計受理415項計畫,經營建署4次審查會議核定案件共計284件,補助金額約7.5億元,已於98年6月4日正式核定,營建署並同時受裡第二階段補助作業,至6月30日截止受裡。

三、教育訓練及國際交流
(一)都市更新講習會法令政策班:
為推廣都市更新政策、法令及實際操作實務,營建署偕同地方政府主辦98年度都市更新政策、法令推廣系列訓練課程,已分別於臺北市、臺北縣、臺中市及高雄市舉辦4場都市更新講習會法令政策班,每場均吸引上百位學員踴躍參與。

(二)日本市街地再開發事業政府引進民間投資開發機制專題講座:
由於日本市街地再開發事業推行多年,有許多成功經驗值得借鏡,爰營建署於98年6月2日至5日舉辦「日本市街地再開發事業政府引進民間投資開發機制」專題講座,特別邀請日本小林義和先生及藤野芳夫2位專家來台指導,講授題目包括日本特定事業參加者 (SPC)機制、不動產投資信託與證券化及都市再生機構的開發事業及所推動案例等,獲得極大迴響。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2期)

  • 發布日期
    2009/06/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