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都市更新大事紀 (2009/03)
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之修正
(一)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為落實行政院「振興房地產方案」政策,本部已研擬上開修正條文,完成部會協商,並賡續於98年2月23日召開修法公聽會獲致共識,續循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其修法重點包括:縮短全體同意之都市更新案公開展覽時間、簡化計畫變更作業程序、增訂共同負擔項目包括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金、容積移轉費用等、增訂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之公告禁限建但書規定及逾期未繳納更新費用者之強制執行、聲請法院拍賣及求償優先順位等相關規定。
(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發布施行:為使中央能有充裕資金大力推展都市更新,本部前於「都市更新條例」修法時賦予中央成立基金之法源,並依「中央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研訂設立計畫書及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奉行政院核定於98年起成立運作,並於98年1月成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管理會,督導基金運作,其主要用途,除支應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招商作業所需經費,加速推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選商投資外,並已選定臺北市中山區鼎興營區、中山女中對面2處更新案,將更新地區範圍內國有土地撥入基金財產,由營建署擔任實施者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另將報請行政院決策由營建署利用基金運作推動華山地區中央行政園區之開發,展現中央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之決心。
行政院核定都市更新相關計畫
(一)「都市更新推動計畫(98-101年)」:奉行政院以98年2月9日院臺建字第0980003685號函核定,4年編列24.56億元,用以支應補助地方政府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先期作業、關連性公共工程闢建、撥補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委託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專業整合機構、籌辦INTA年會及相關教育訓練所需費用。
(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奉行政院以98年2月24日院台建字第0980007695號函核定,4年編列特別預算24.4億元,專款補助嘉義火車站附近地區及基隆火車站西二西三碼頭更新案辦理關聯性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清理所需費用。
(三)「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建築風貌環境整建示範計畫」:奉行政院以98年2月24日院台建字第0980007695號函核定,2年編列特別預算20億元,專款補助各地方政府優先針對重要發展地區或公共空間(如交通運輸場站、都市景觀軸線或節點及都市更新地區),屋齡超過20年以上公、私有老舊建築物,辦理建築物外牆修繕及外觀美化及重要路段騎樓整平工程。
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98年度業選定20處優先示範地區(含6處行政院列管之指標性都市更新案)辦理招商投資事宜, 其開發策略、推動期程、權責分工及預算編列等,已研商確定積極辦理中,並由蔡政務委員勳雄督導控管進度。
民間為主都市更新案:迄今已輔導521案申請辦理,其中209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已核定實施,12案刻正辦理核定作業中。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