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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臺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增加容積獎勵項目 刺激都市更新

臺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於2001年8月23日起實施,後修正部分條文,並於2004年11月24日實施。目前條文計有5點,其獎勵項目共列有△F1〜△F6等六大項,各項目依個別情形再細列評定基準。

「臺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新規定預定2009年元月上路
有鑑於現行獎勵項目對環境改善並不明顯,更新後之環境效益難以彰顯,再者,現行規定中,有部分容積獎勵額度係以上限值之方式規範,民眾往往以最大值進行估算及研擬計畫,惟經委員會審議後,獎勵額度與預期額度時有落差,進而影響計畫內容及民眾意願。

此外,內政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已於2008年10月15日修正發布,本縣爰配合中央法令修訂,考量本縣環境問題,修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該基準已於2008年12月4日「第31次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預計於2009年元月發布實施。

容積獎勵「公式化」、「定額化」、「明確化」
為了使民眾提前並更容易估算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額度,避免民眾常以最大值做估算而與審議決議有出入,這次修法將容積獎勵也由「上限值」改為「公式化」和「定額化」方式,讓民眾儘早確定獎勵額度,降低不確定性,以利意願整合及提高辦理時效,希望能加速都市更新整合與推動時程,帶動都市更新市場。

本次修訂除增列中央都市更新容積獎勵辦法之外,縣府還擴充增訂多項改善都市環境有益之獎勵項目,包括退縮建築,基地綠化、縮小建蔽率、縮減開挖率、擴大鄰地及鄰幢間隔、空地集中留設、縮小建蔽率、提供公共停車位與設置夜間照明等,為的是增進更良善的公共空間與設計,讓都市透過更新程序變得更美也更加人性化,以提升都市環境品質。

鼓勵創意建築,期與國際接軌
這次修法中也增列「創意建築」獎勵10%的規定,鼓勵業者在設計建築物主體造型時,能有創新之思維作法,不要再四四方方沒有變化,例如像帆船飯店這種有特色之建築;或者採用新技術、新工法,例如像水立方對建築技術提升具有貢獻的案子。希望透過該項獎勵,鼓勵業者推出具有地標性、前瞻性、未來性,可與國際接軌的創意建築,藉以打造北縣新風貌。

更新建築基地退縮4公尺以上 反映北縣環境需求獎勵措施中以建築基地退縮4公尺以上的做法,最能反映北縣環境需求!台北縣現有道路多半窄小,都市更新時若能退縮建築,不但能提高都市救災安全的需要,也增加人行空間,改善環境品質與用路人的權益。

以住宅區而言,屬計畫道路所圍的完整街廓,或由現有巷道等所圍之街廓且其基地面積達3千平方公尺以上,四周都做退縮,留出公共空間,就能以實際退縮面積乘以1.8倍核計獎勵容積。

鼓勵大面積更新,擴大更新效益
整體而言,本次修訂的結果,更新單元面積越大,容積獎勵越能達到上限(50%),大面積更新不僅能使基地的規劃設計更具彈性與變化,對都市整體環境及景觀的改善也更具有效益。透過退縮建築、縮小建蔽率、擴大鄰幢間隔、基地綠化、創意建築等等的獎勵,希望容積獎勵的結果能創造出更好的生活空間。

對應中央條文順序 「臺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修訂為16點
本基準修正後,條文計有十六點,條文編排方式,係以對應中央條文順序依序規定,改變現行△F1〜△F6之規範方式。其中刪除之獎勵項目為△F5附表中符合地域、風土及人文特色,並考量建築量體、造型、色彩與環境調和、都市計畫工業區、其他配合地方重大建設、捷運車站火車站站體及其出入口周圍500公尺範圍內等項目,因不易明確界定標準或因僅基於本身條件而獎勵,對於公共環境並無特別貢獻,故刪除。

新增部分則配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之修正內容,以及考量本縣環境所需,新增之獎勵項目包括捐贈都市更新基金、降低設計建蔽率、立體綠化、增設機車停車位、公共空間之夜間照明、擴大鄰地間隔與鄰幢間隔、降低開挖率、基地退縮建築、空地集中留設、綠建築、創意建築、災區重建、捐贈消防警政衛生醫療教育設備、配合大眾運輸系統設置適當之天橋或人工平台供公眾通行等等。

調整修正部分則包括捐贈公益設施、協助開闢公共設施、提供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保存維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建築物、更新時程、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更新單元規模、老舊公寓、人行步道等等。(獎勵項目詳下表)

都市更新是愛臺十二項建設之一,城市的建築與空間可以從美學和實用的角度,雙容考量,以創造優質環境的前提下獎勵容積。希望藉由這次的修法,能在這波不景氣中帶動激勵作用,更順利推展都市更新工作。


「臺北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獎勵項目簡表
項目 容積獎勵額度 備註
1.公益設施 ≦  15% 依公式計算
2.協助開闢更新單元週邊公共設施、管理維護更新單元週邊公共設施、捐贈都市更新基金 ≦ 15% 依公式計算
3.保存維護更新單元內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 ≦ 15% 依公式計算
4.更新單元規劃設計
(1)建蔽率縮小及綠化
(2)立體綠化
(3)機車停車位
(4)公共空間夜間照明
(5)鄰地及鄰棟間隔
(6)縮小開挖率
(7)基地內公共通道
4.1大面積開放空間、人行步道
(1)基地退縮4公尺以上建築
(2)空地集中留設達500平方公尺                           
 
3%.5%.7%.9%.
≦ 3%
≦ 5%
≦ 3%
5%
6%.8%.10%.12%.15%
≦ 3%
 
依留設面積×係數
依留設面積
 
固定值
依公式計算
依公式計算
依公式計算
固定值
固定值
 
 
 
依留設面積
5.綠建築 10%、8%、6% 固定值
6.時程獎勵 10%、9%、8%、7%、6%、5% 、3% 固定值
7.更新單元規模 ≦  15% 依公式計算
8.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 ≦ 20% 依公式計算
9.未達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 差額獎勵 依公式計算
10.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
(1)創意建築
(2)地震、火災、水災、風災、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輻射污染建築物
(3)合法四層樓以上之建築物
(4)捐贈消防、警政、衛生、醫療、教育等設備或設施
(5)配合大眾捷運系統或水岸,設置或提供適當之天橋、人工平臺、跨堤設施、景觀平臺供公眾使用
 
10%
10%
 
10%
 
≦ 5%
 
≦ 5%
 
固定值
固定值
 
固定值
 
依公式計算
 
依公式計算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40期)

  • 發布日期
    2008/12/15
  • 發表人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