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災後重建都市更新之權責劃分 營建署來函釋疑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訂頒「直轄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其中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之工作包含「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之審議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由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或鄉(鎮、市)公所辦理者,需經鄉(鎮、市)級及縣級重建推動員會審議通過後,由縣政府核定公告。
內政部營建署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發函本基金會,針對上開「設置要點」相關疑義提出說明:
1. 「設置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依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頒之「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第十七點規定,其計畫性質與「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所定之「都市更新計畫」相當,不包含「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2. 「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循序報請鄉(鎮、市)級及縣級重建推動員會審議通過,並由縣政府核定公告之地區,得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規定擬定都市更新計畫。
3. 本基金會協助規劃之「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社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東勢鎮東安里本街都市更新計畫」,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送請該管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無須再送請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及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審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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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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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基金會規劃助理
張志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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