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導優良建築投資業者參與九二一災後重建研究
李如君整理
芮氏規模七.三級的九二一大地震,造成台中、南投等中部災區近四萬六千戶的房屋倒塌,可說是台灣近百年來災情最慘重的地震。災後重建工作百廢俱興,而直接影響災民生活且遲遲無法順利推動的,應屬於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的重建工作。
內政部營建署為有效協助災區重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委託「中華民國住宅學會」並由政大地政系張金鶚教授為計畫主持人,投入「九二一震災後建築投資業之檢討與改善」之研究。期望藉此釐清震災後建物毀損的責任歸屬,排解災後建商與受災戶間的對立與糾紛,確保雙方合理的權益;並鼓勵優良建築投資業者以其整合開發的專業能力,積極參與災區重建,加速重建工作的推動成效;進而透過相關制度的建立,改善建築投資業的經營環境與品質,利用此次危機轉化為整頓以往建築投資業者良莠不齊的弊病。
該案已於今年三月完成期中報告,根據初步研究結果顯示,關於毀損房屋之建商歸責課題,依據建物毀損原因將本次災後建物毀損責任區分為八種類型,並提出配套的歸責判斷與糾紛處理模式。擬透過具有公信力的鑑定單位進行房屋毀損鑑定,並由政府等第三者居中協調,建立相關協商機制,希望災後重建與責任歸屬同時進行,以避免訴訟程序冗長延誤重建時機。
而如何建立建築投資業者參與災區重建的機制,初步建議應從協助並輔導居民組織重建團體開始,建立中央至地方的輔導機制,整合行政機關與學術界內包括金融、建築、都市更新等專業人員,組成輔導小組,透過都市更新及相關重建法令的宣導與教育,協助災民瞭解如何推動重建工作。進一步者,依建物毀損的主客觀因素,提出原建商與受災戶對於重建出資比例的協商模式。而當原建商因協調破裂、藏匿、無力負擔時,則導入其他建商協助重建的機制,包括選擇優良建商、相關租稅優惠的宣導、調查建商參與意願、建立建商資料庫,並過輔導小組推薦合適的建商,解決居民不知如何尋找建商執行重建的困擾。為避免社會資源浪費,以獎勵或補助方式,勸導居民切勿濫拆建物,盡量以修復建物為主,當無法修復時才考慮原地重建。就重建方式而言,集合住宅重建(立體的整體重建)應依循「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規定進行較為可行,以解決其所有權人眾多、土地持分小所可能產生阻礙重建的問題;透天住宅重建(平面的整體重建)因面臨更新單元內受災情況不同,各筆土地所有權人可能產生較大的爭議,運用都市更新方式未必比單獨就地自行重建較為適合。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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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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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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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災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