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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邀集縣市政府、相關業務機關 商議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問題


由於九二一震災受損之集合住宅在以都市更新辦理重建時,無法依「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以一完整之計畫街廓為原則,且因震災受損之集合住宅範圍又大都未經主管機關依法劃定為更新地區,未訂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由於集合住宅之範圍並不一定符合完整街廓之條件,造成災民依法無法辦理依都市更新進行重建工作。

為利重建工作之推動,營建署針對更新單元劃定的問題,於3月2日邀集相關業務機關及災區縣市政府,共同研商因應對策,本會決議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就集合住宅所在之建築基地範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迅行逕為劃定更新地區,並指定為更新單元。集合住宅住戶數超過四十戶(含四十戶)者,由主管機關逕依受災戶之申請辦理,戶數未達者,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及住戶意願審慎考量後辦理。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7期)
 

  • 發布日期
    2000/05/19
  • 發表人
    基金會研究員
    周佳音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