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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台12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草案)

壹、前言
為加速落實總統政見,健全都市機能,提升都市競爭力,並帶動營建產業景氣,提高經濟成長,爰研訂本計畫,奉行政院核定後賡續積極推動辦理。
 
貳、目前發展課題
一、執行人力、經費不足
(一)缺乏都市更新專責執行機構及經費,難以加速推動都市更新
(二)中央都市更新審議及財源籌措機制尚待建立,以彈性引導政策性更新地區之開發
(三)政府機關(構)人員進行私有土地權利關係人意願整合,有其實際上的困難

二、現行獎勵缺乏彈性、誘因不足
(一)地方現行建築容積獎勵補充規定缺乏彈性,民間反應誘因不足
(二)未因應TOD開發模式,針對需要高度再開發地區,賦予更高強度開發使用

三、缺乏上訴及排除障礙的機制
(一)民間申請更新案審議時程冗長,缺乏上訴機制
(二)協助民間排除更新障礙及強化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機制,尚待建置

四、政府為主大規模都市更新規劃技術、開發策略及招商技巧等仍待加強

參、計畫目標
招商投資或整合實施:針對已完成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的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辦理選商投資,或委託民間機構整合實施,預計4年內辦理50處。
 
勘選地區先期規劃:賡續勘選捷運發展軸線、水岸發展軸帶、都市舊城區以及政策決定更新之地區,運用都市再生手法進行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預計4年辦理處數不少於60處。
 
輔導民間儘速實施:4年內輔導100件民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含重建、整建及維護都市更新案)。
 
肆、推動策略
一、加速公有土地都市更新案招商實施
(一)組成專案小組招商投資:大面積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於完成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後,由中央、地方相關機關組成專案招商推動小組,辦理招商作業。

(二)成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引導政策性更新地區之開發或加速重大災害更新案重建完成,並支應招商等作業經費,作為中央單位推展都市更新事業資金。行政院業於97年8月12日同意本部所提「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設立計畫」,本部98年並編列4億元支應。

(三)委託民間專業團隊成立「都市更新推動辦公室」:借重民間活力及經驗,運用單一服務窗口,協助本部辦理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專案管理、進入都市更新示範地區內優先更新單元,提供整合服務、研擬都市更新招商計畫及文件範本,並協助部分地區辦理招商投資。

(四)強化中央推動機制:本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7條規定,主動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自行實施、委託其他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構)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並成立都市更新審議會,審議本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

(五)建立公有土地都市更新案招商投資標準作業程序
1.具公共建設性質大面積公有土地都市更新案(附圖1)
(1)由經建會、本部會同地方政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進行更新地區勘選,並補助地方政府辦都市更新(促參)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
(2)個案經評估具有公共建設性質,依業務執掌及專業分工組成專案推動小組,並擇定招商機關依據促參法所定程序,組成甄審小組,分2階段辦理招商投資,評決最佳投資廠商。
(3)預擬投標廠商並得於公告招商、尚未辦理審查時向專案推動小組請求諮商。
(4)更新範圍內夾雜之小面積私有土地及地上物,由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舊市區之更新專章擬定更新計畫,辦理徵收、區段徵收。
(5)上開所需費用,協調中央都更新基金代墊,並於投資廠商依都市更新條例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並由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決標簽約交地時,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代墊款項並加計作業費、利息等回收歸墊基金循環運用。

2.計畫標售型之一般住商性質的都市更新案(附圖2)
(1)由經建會、本部會同地方政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進行更新地區勘選,並補助地方政府辦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
(2)個案經評估非具公共建設性質而為一般住商性質之大面積公有土地,與各該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協調由本部營建署依政府採購法程序先行委託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同時委託整合機構進入社區整合住戶意願。
(3)上開所需作業費用由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支應,俟相關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實施,續由本部營建署公開標售開發計畫,評決最佳投資廠商,再由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與得標廠商決標簽約交地時,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代墊款項並加計作業費、利息等回收歸墊基金循環運用。
(4)由新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實施者變更及後續實施。

3.土地處分型之一般住商性質的都市更新案(附圖3)
(1)由經建會、本部會同地方政府、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等進行更新地區勘選,並補助地方政府辦都市更新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
(2)個案經評估非具公共建設性質而為一般住商性質之大面積公有土地,與中央、地方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9條、施行細則第5條之1規定辦理招商,同時委託整合機構進入社區整合住戶意願。
(3)依據促參法所定申請及審核程序,組成甄審小組,分2階段辦理招商投資,評決最佳投資廠商。
(4)上開所需費用,協調中央都更新基金代墊,並於投資廠商依都市更新條例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並由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決標簽約交地時,將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代墊款項並加計作業費、利息等回收歸墊基金循環運用。
(5)土地處分方式包括標售、讓售、參與分配更新後房地及領取權利金等。
(六)結合相關計畫投入更新建設事業
協調本部主管之都市開發相關計畫包括「創造台灣城鄉新風貌示範計畫」、「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既有市區道路景觀及人行環境改善計畫」等,優先投入更新地區,以擴大都市更新之成效。

二、民間為主之都市更新案:
(一)持續推動個案輔導機制及建立都市更新上訴制度:持續推動個案輔導機制,民間都市更新個案遭遇任何困難,由本部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之1規定召集有關機關協調解決。

(二)擴大建築容積獎勵範圍及簡化審核流程: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規定、建立都市更新標準化作業流程及空間價值評估系統,以提高更新容積獎勵誘因、縮減都市更新審核時程,降低審議可能發生的爭議,加速都市更新事業實施。

(三)推動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運用中央都市更新基金盈餘補助民間申請實施整建維護型之都市更新案,並將配合都市更新社區規劃師種子人員培訓,由專業者進入社區宣導及整合意願,以延長建築物使用壽命,並達節能減碳之目的。

(四)加強教育訓練,提昇專業技能:賡續辦理都市更新實務研習,開設都市更新國際訓練課程,以及規劃辦理都市更新社區規劃師種子人員培訓,鼓勵進入社區整合住戶自力更新,以擴大更新實施成效。



 
伍、投資總額
政府為主更新案:未來4年預計辦理50處政府為主更新案之招商投資作業,如其中20處能順利完成招商投資,投資總額預估約1249.58億元。

民間為主更新案:未來4年預計核定100處,以每案投資額(不含土地成本)約15億元合計,投資金額約1500億元。

陸、預期效益
配合國家資產之經營管理政策,以都市更新方式有效利用低度使用或被占用之公有土地,提高國家資產收益,挹注國庫。
 
推動辦理都市更新,提供就業機會,帶動營建關聯產業成長,擴大乘數效果,提振房地產市場及國家經濟成長。
結合更新地區週邊公共設施及環境改善,復甦都市機能,創造地區發展新契機。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9期)

  • 發布日期
    2008/09/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