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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為提升都市更新推動成效之執行方案

修訂法令提升獎勵誘因
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1.5倍之法定容積,惟容積獎勵核給尚須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及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9條規定所載評定基準予以核算。截至97年5月底,臺北市政府已核定公告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案共計58件,經查核定審議通過其申請建築容積獎勵額度平約為建築基地1.37倍之法定容積,與現行法規容積獎勵上限1.5倍法定容積約有0.13倍差距。

由於本府推動更新之重點政策係在住宅更新,為鼓勵本市老舊住宅地區進行重建更新,臺北市政府修正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除增加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綠建築之獎勵項目外,基於住宅區之法定容積率低於商業區容積率甚多,更新誘因相較有所不足,為加速老舊住宅地區進行重建更新,亦就現行規劃設計獎勵容積評定標準之獎勵容積額度進行檢討,酌予提高住宅區獎勵容積額度,以增加都市更新獎勵誘因,並鼓勵大面積及完整街廓更新,創造優質居住環境,其修正方向說明如下:
  • 提高「考量與鄰近地區建築物之量體、造型、色彩、座落方位相互調和之建築設計、無障礙環境、都市防災等」之獎勵容積額度,並考量住宅區之法定容積率低於商業區容積率甚多,更新誘因相較有所不足,為鼓勵本市老舊住宅地區進行重建更新,爰以法定容積率未逾400%(住宅區最高)者,由法定容積之6%提高至9%;另為不折損現行商業區獎勵容積額度,法定容積率400%以上者維持現行獎勵容積額度。
  • 為避免所留設之開放空間形狀過於狹長,使用效益不佳,修訂開放式空間廣場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在八公尺以上,且長寬比不得超過三。
  • 考量更新基地商業活動或週邊街道空間之連續性有留設騎樓者之需求,新增「騎樓容積獎勵」之獎勵容積評定因素。
  • 明訂「全部或部分保留、立面保存、原貌重建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保存維護更新單元範圍內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獎勵容積之計算方式與上限值(15%)。
  • 為鼓勵大規模之更新,提高「更新基地規模」之上限值由法定容積之12%提昇至 20%。其中「完整街廓」獎勵容積額度,以法定容積率未逾400%(住宅區最高)者,由法定容積之2%提高至4%;「更新事業計畫範圍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亦依面積區分等級再予提昇獎勵額度。另為不折損現行商業區獎勵容積額度,法定容積率400%以上者維持現行獎勵容積額度。
  • 鼓勵建築設計能朝向綠建築指標設計,新增獎勵容積評定因素為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之建築設計容積獎勵,上限值為法定容積18%。
縮短更新事業計畫案審議時程檢討
為簡化都市更新辦理程序,縮短都市更新審議時間,並提升都市更新行政程之效率,都市更新處業研擬相關規範供各界參考,說明如下:
  • 每月召開一次更新審議委員會為原則,並視審議案件量加開會議。
  • 訂定制式書件範本:為協助申請人提送之計畫內容更臻完備,減少退補正程序,都市更新處業訂定各階段所應注意事項及應檢具之書、圖、表格、證明文件及計畫書範本,除公告上網供民眾下載,並於97年5月30日舉辦「都市更新相關計畫書暨估價報告書範本推廣」座談會,參加人數達百餘人。
  • 訂定審議作業規範:研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相關規範彙編及都市更新事業(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基準,作為本府及更新審議委員會審理更新案件審查(議)及實施者執行之參考依據。
  • 訂定估價作業範本:目前審核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引起之爭議,主要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對估價成果之質疑,本府已研訂都市更新估價作業範本,有助於加速達成更新共識,避免爭執與衝突。
  • 訂定「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審查都市更新事業案補正期限處理方式」:針對受理都市更新事業申請案後,「申請書件」與「申請內容」一併審查,若需補正者得詳為列舉事由通知申請人補正,以提升更新審議效率。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8期)

  • 發布日期
    2008/06/15
  • 發表人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