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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新規自97年7月1日開始上路


新修正之「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已完成,並自97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相關資料已建置於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都市更新網頁,歡迎民眾逕行查詢下載。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表示,目前縣府受理都市更新的條件,僅面積與道路之簡單規範,並未訂有環境評估指標作為民間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依據。有鑑於縣府受理都市更新案例及民眾詢問情形日益增加,為避免更新單元面積雖符合本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但實際基地條件或狀況(如防救災出入空間不良、空地比過高、為容積而更新…等等)並不完全符合都市更新立法精神,爰進行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修正,俾利提高都市更新單元劃定之合理性、提昇更新後的環境效益。

本次修正後之條文共計11點,修正重點包括:自行劃定都市更新單元,不得位於農業區、保護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且不得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更新單元所臨接之計畫道路或現有巷道,應有一條寬度達八公尺,或有一條寬度與基地退縮留設深度合計達八公尺,且基地面臨道路總長度應達二十公尺;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時,須符合十項環境評估指標中三項以上,如:建築物窳陋老舊年期達三十年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無電梯設備之集合住宅其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現有停車位數量低於法定停車位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等等,以符實施更新之需要性;另為結合民間資源,宣導都市更新整體規劃,民眾亦得協助本府研提更新計畫並劃定為更新地區。

城鄉局表示,為健全都市更新審議機制,提昇審議效能,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修正是該機制中之一環,後續尚有相關配套規定之興修,包括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核算基準、都市更新審議原則等等,期審議機制更臻完善,加速推動都市更新。
 
條文內容請至台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網站(http://www.planning.tpc.gov.tw/web66/_file/1691/upload/renew/96renew0.1.pdf)或本會網站(http://www.ur.org.tw/updatelaw.asp)查詢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8期)

  • 發布日期
    2008/06/15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