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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臺12項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過去半個世紀以來,臺灣經歷了快速的經濟成長,國民平均所得急速增加,但是經濟發展之效益並未充分反映到居住環境與生活品質之改善上,各大都市早期發展之舊市區,尤其缺乏適當之公共設施且都市機能不彰,亟待改善。其次,台灣地區人口到民國116年將呈現零成長,甚至負成長,且現有住宅數已超過家庭總戶數,因此都市發展趨勢宜由都市擴張調整為都市再發展。此外,依行政院主計處統計資料顯示,台灣地區40年以上老舊建築已達41萬戶,確有必要透過推動都市更新,改善都市老舊密集地區的生活環境與公共設施。

為健全都市機能,提升都市競爭力,並帶動營建產業景氣,提高經濟成長,本部依據行政院94年5月25日核定之「94至97年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95年1月25日核定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執行以來已獲有初步成果,惟仍有以下問題,需進一步解決,以利推動:
一、中央缺乏可資靈活運用之經費,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二、政府機關(構)人員進行私有土地權利關係人意願整合,有其實際上的困難。
三、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缺乏招商投資的經驗與人力。
四、受限於再開發項目,民間參與公辦都市更新事業,無法適用促參法。
五、政府為主大規模都市更新規劃技術、開發策略及招商技巧等仍待加強。
六、地方現行建築容積獎勵補充規定缺乏彈性,民間反應誘因不足。
七、政府未因應TOD與水案開發模式,針對需要高度再開發地區,賦予更高強度開發使用,以吸引民間投資,發揮大眾運輸建設效果及水岸等特殊資源的效益。
八、民間申請更新案審議時程冗長,且申辦期間遭遇困難,缺乏上訴與請求協助之機會。

都市更新已列為總統愛台12項建設項目之一,為落實執行,本部營建署業研提「愛台12項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草案)報行政院核定。其都市更新推動方針、目標及工作策略如下:
一、都市更新方針:全方位推動都市更新
配合全世界都市更新的理念之轉變,檢討我國都市更新政策,並據以提出適切之法令與實施機制,以符合當前都市再發展、都市再生之新思維:
  • 以「基地再開發」為主的更新模式,推進到「地區再發展」以及「都市再生」。
  • 由「重建型」都市更新推進到「整建維護型」都市更新。
  • 由「投資型」都市更新推進到「社區自力型」都市更新。
二、都市更新目標
  • 針對已完成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的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協調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辦理。
  • 賡續勘選捷運發展軸線、水岸發展軸帶、都市舊城區以及政策決定更新之地區,運用都市再生手法進行先期規劃及前置作業,預計4年辦理處數不少於60處。
  • 4年內輔導100件民間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實施(含重建、整建及維護都市更新案)。
三、都市更新行動策略
  • 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都市更新條例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其中第18條賦予中央成立都市更新基金之法源,內政部並已研擬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設置計畫於本年4月報院核定。未來基金將選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國有非公用土地占多數、非屬公共建設之都市更新案,自行實施或投資撥貸地方政府實施,並補助民間維護、整建型都市更新案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
  • 委託民間機構協助整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針對已完成前置作業之都市更新地區,委託民間機構協助提出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整合居民意願,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引進民間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或由政府相關機關(構)選商投資。
  • 委託都市更新專案管理:持續委託都市更新專案管理辦公室,提供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再開發建議、專案管理服務及民間都市更新案法令諮詢服務。
  • 提昇都市更新專業技能:
  1. 辦理都市更新規劃及整合種子人員培訓,由種子人員深入社區教育民眾,並協助住戶規劃、整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使都市更新成為全民環境改造運動。
  2. .與英國都市再生學會(BURA)、日本都市再開發推動者協會(URCA)合作辦理都市更新訓練課程,借鏡國際成功之開發策略,學習國際招商技巧,並將台灣都市更新計畫推向世界。
  3. INTA第33屆年會(2009)籌備作業,營建署與北、高兩市已共同爭取國際都市發展協會(INTA)同意2009年年會於台灣舉辦,以促進都市發展與都市更新政策之經驗交流,以及爭取國際合作機會。
  4. 長期與INTA合作,開設亞洲都市再發展教育訓練機構,提昇專業知識與技術。
  • 提高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全面檢討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納入省能、節源、綠建築…等項目,使都市更新案能盡可能達成法定之獎勵上限;針對大眾運輸場站、水岸、港灣、老舊商業區及配合重大建設發展需要之地區,指定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其開發利得部分回饋地方都市更新基金。本部法規會已完成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案之審查,尚待本部部務會棒討論決定。
  • 建立都市更新上訴處理機制:持續推動個案輔導機制,民間都市更新個案遭遇任何困難,可請求中央主管機關召集有關機關協調解決;並建立審議辯護及申訴機制,以因應地方主管機關怠於或遲未能處理之都市更新案。
  • 加強都市更新審核效率:中央訂定都市更新審議SOP,以有效控制都市更新審核時程,降低審議可能發生的爭議;並建立都市更新與其他委員會之聯席審議制度,以提昇效率。
  • 持續爭取中長程經費,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關聯性公共設施闢建及地上物清理。
  • 協調都市更新納入促參適用範圍:除已發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增訂第5條之1,賦予國公有土地管有機關(構)準用促參法選商投資權限外,並已協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完成「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修正草案報院,以期解決同一更新開發案部分須依政府採購法、部分採促參法規定辦理之困難。
  • 協調放寬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抵減項目限制:協調財政部修正「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短期增加「規劃設計」類納入投資抵減範圍;長期建議增列「營運設備」亦得納入投資抵減項目,俾鼓勵實施者永續經營使用更新後之房地。
  • 協調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協調財政部訂定「都市更新範圍內國有土地處理原則」,規範都市更新地區內之國有土地暨地上物之處理方式,以協助民間取得國有土地,實施都市更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8期)

  • 發布日期
    2008/06/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