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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大事紀 (2008/06)


都市更新相關法令之修正
一、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本部97年6月5日部務會報討論通過,總計修正6條,增訂1條,其中考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內容較諸都市計畫更具體,且擬定變更程序,與都市計畫同須辦理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為免因都市計畫變更延宕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推動,爰增訂第12條之1條文,明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即據以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執照核發等工作,相關都市計畫並依據已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以落實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20條後段推動都市更新工作之規定。

二、廢止「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及訂定發布「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總統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其中第16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並刪除原條文第2項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之授權規定。爰本部97年6月2日廢止「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並訂定發布「內政部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設置要點」,刻由營建署辦理審議會籌組作業中。
 
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推動
一、內政部都委會97年4月16日審議通過「變更新竹科技特定區計畫(配合台鐵後站地區都市更新計畫)案」及「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貨櫃倉儲區、部分住宅區、社教用地、車站用地、道路用地及人行步道為林業文化產業專用區)案」:上開二都市計畫變更案均係行政院核定之6處指標性都市更新案件之一,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對於新竹市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帶動新竹後火車站地區之活化再生,以及嘉義市政府推動整合嘉義火車站附近地區資源,研擬地區都市更新及環境改善計畫,重現嘉義木材城市風華,吸引觀光人潮來訪駐留,均具有正面積極之意義。

二、內政部都委會97年4月29日審議通過「變更宜蘭火車站都市更新計畫案」:將原鐵路用地、車站用地及住宅區變更為車站專用區及商業區,後續將由台灣鐵路管理局辦理招商,公開評選實施者,由實施者提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後,都市計畫變更案即可發布實施。

三、內政部都委會97年5月27日審議通過「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及變更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計畫(配合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再開發)案」,該計畫案係行政院核定之6處指標性都市更新案件之一,經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對於後續高雄市政府推動台鐵舊高雄港站暨臨港西線沿線範圍之都市更新與再發展,將原有低度與閒置利用之鐵路路廊土地轉型作為道路用地及鐵路景觀用地使用,均具有正面積極之意義。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8期)

  • 發布日期
    2008/06/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