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民眾自力更新重建,政府有補助-臺北縣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上路

為協助民眾自力更新改建,臺北縣政府業於96年12月12日發布實施「臺北縣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補助要點」,民眾以自行籌組更新會方式實施都市更新重建者,得依該要點申請費用補助,補助項目有二,一為擬定都市更新計畫費用,此係為鼓勵民眾協助政府研提整體性之都市更新計畫,俾利健全都市更新發展,二為擬具事業概要及設立更新團體費用,此為都市更新第一階段之計畫與發起工作,考量居民於此初期階段,較缺乏規劃及籌組發起之相關費用,政府給予經費補助可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

該補助要點之重點如下:
一、補助範圍與對象: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劃定之更新單元內,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發起(組織更新團體)推動更新重建者,得申請補助。申請人應為申請範圍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設立之更新團體。

二、補助項目、經費與核撥方式:
1.擬定都市更新計畫費用,每一申請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二十萬元。都市更新計畫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審議通過後,由申請者檢具申請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擬具都市更新計畫之範圍應經本府認可,且應併同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提出。

2.擬具事業概要及設立更新團體費用,每一申請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三十萬元。都市更新事業概要經本府核准後,檢具經本府核准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書暨核准函、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成立都市更新團體後,檢具本府發給之立案證書、統一發票、收據或合格之原始憑證,並出具領據,向本府申請核撥該申請案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三、同一更新單元或更新地區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已接受本府或其他機關(構)補助規劃設計費用有案,或本府已提供經費協助者,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
 
申請流程圖: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地37期)

  • 發布日期
    2008/03/15
  • 發表人
    台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局 都市更新科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