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建構完善更新推動機制-推動成立臺北市公私合營之都市更新開發公司

都市更新三不問題,亟待解決
在面對全球化挑戰下,整合市府團隊,推動具標竿性的地區擬定優先指標計畫、次優先計畫、更新示範點計畫,透過地區公共環境改善及特色產業振興活動等策略,加速都市更新之推動,追求都市再生與永續發展。

鑑於都市更新作為成熟都市轉型再發展之重要手段,成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遂進入政策擬議階段,考量都市更新涉及公權力執行之權威性與強制性,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7條規定,於93年3月3日正式成立「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作為市政府促進再開發利用,改善居住環境,均衡都市整體發展等都市更新工作之推手。現階段都市更新工作之推展,係以鼓勵民間自辦更新方式為主,由民間提出申請,政府(更新處)提供法令諮詢、申請文件審查、行政層面等協助。執行至今,雖有初步成果。惟綜觀住宅更新推展案件,仍以建設公司為實施者佔多數;而投入地區亦以高房價地區居多,對於本市具更新急迫性之地區,如早期發展之老舊社區等,由於產權複雜整合困難,在投資風險與財源籌措等因素考量,建商較無意願介入,致更新成效難有突破。

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面臨「三不」問題,包括住戶對開發業者的「不信任」,業者和個別住戶的協議條件「不透明」,以及投資者對於權益的「不確定」。如何傾聽民眾聲音,讓民眾敞開心防、信任開發業者及認知權利價值分配,是現今推動老舊社區更新的重要課題。
 
參與角色目標各異,有待整合
現行都市更新推動方式主要有三種:由公部門主導更新、由居民自組更新會以及建商介入擔任實施者。其中,由公部門主導更新係以全數為公有土地(國有地部分)或公有土地佔多數(市有地部分)者,由公部門自行擔任實施者主導更新,或採公開徵求實施者方式推動更新。

民間自辦更新部分,建商在開發風險、投資效益等面向考量下,多選擇具有權屬單純容易整合、現況容積遠低於法定容積,或基地內有部分公有土地之地區,介入更新。若基地條件屬於現況容積已高於法定容積,如本市分佈於住3之4、5層樓公寓、災損建物,或產權複雜整合困難者,如萬華、大同等老舊社區,由於建商不願介入,則必須由居民自組更新會加以推動。以目前推動案例,採自組更新會方式推動者大多屬災損建物之更新,一般更新個案由於缺乏資金及互信基礎,整合較為困難,鮮少成功。

為擴大都市更新執行面,針對部分建商無意願介入之更新地區,應有資源投入,協助所有權人進行前期更新意願整合及更新單元評估、更新相關計畫研擬,甚至到後端更新資金籌措及營建工程等相關工作。市府雖已成立都市更新處,然究其組織執掌,係就都市更新協助機制建構、計畫審議及公共環境改善等層面推動都市更新。以其有限人力及所扮演角色,實難以「球員兼裁判」投入「實質開發」之更新工作,有待引入新機制協助推動。
 
推動機制多元,第三部門資源投入成為發展趨勢
都市更新的推動流程繁複,尤以申請建照前之整合申請工作最為複雜,除了法令規範程序外,影響更新成功與否關鍵即為所有權人之意願整合,此即導致建商決定介入與否之考量因素。

環顧英國、美國、日本、香港等國都市更新之執行經驗,除了公部門與私人更新公司外,由公私部門合作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機構,亦逐漸發展成熟。公私合夥之更新公司,其因背負「振衰起敝」之明確都市再發展目標,並以非政府組織形式,利用民間公司的營運效能、彈性運作,融合各類專長人材(都市計畫、地政、財務、建築等)及人力投入,配合政府適度公權力介入,將比一般民間公司更有效達成都市更新目標。

綜整各國成立都市更新推動機制,可歸納出兩大類型:1.採「誘導型」開發模式:如英國、日本採行模式,由政府界定推動都市更新區域,協助整合土地後,再引進民間資源成立專案型開發公司進行開發。2.採「直接投入成立公營公司」開發模式:如香港及日本「整備公團」時代,由政府出資成立開發公司,實際投入都市更新及土地開發工作。然不論是採「誘導型」或「成立公營公司」模式,均需政府協助解決更新相關問題,及資金之挹注。

因此市府仿照英國、美國、日本及香港等國許多成功的先例,期望透過政府主導並投資,匯集民間的專業和資金,成立一個具公信力之公私合夥的民營都市更新開發公司,進行前期整合工作,以利後續實質更新計畫之推展。
 
推動成立都市更新開發公司,建構完善更新推動機制
本府業於96年8月7日市政會議後宣布透過結合民間力量,整合金融、投資、開發、建築經理與都市更新等專業,共同投資成立民營都市更新開發公司。期望結合政府資訊透明、法規配合及公信力,以及民間的活力、彈性與效率,成立具能力突破更新困境之公私合作之民營公司,以強化都市更新機制。

該公司設定資本額二億元,市府出資比例佔40%,其餘60%股份以公開徵選方式,徵求共同發起人,徵求對象包括金融及保險業、建築開發業、建築經理業、工程技術顧問業、不動產經紀業等。藉由公開徵選募集股東,引進主力經營團隊,強化都市更新公司運作。透過「由市府投資成立」作為隱形資產,強化所有權人信任感,有利更新意願整合,並藉由都市更新事業各類專業及財務團隊之結合,降低更新開發案不確定性,以優先推動整建住宅;4、5層樓老舊建築及老舊社區等具更新急迫性之地區,辦理都市更新。
 
公私合營,共創雙贏
都市更新開發公司並非解決現階段都市更新面臨課題之萬靈丹,卻可藉民營公司之經營效能,加速更新個案之推展;藉由市府投資成立之民營公司,因有公部門作為後盾,可提升所有權人之信任感,降低共識整合的不確定性,有利更新推動。

為開啟公私多贏新契機,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市府在審慎及程序公開、透明之原則下,已於96年12月13日對外公布招商文件,徵求共同發起人,96年12月19日邀集國內相關專業舉辦招商座談,訂於97年4月30日收受申請人遞交申請文件審查,預計於97年6月底完成公司設立登記事宜。

敬邀業界具投資資格者共同參與投資,組成一穩健且具市場指標性的更新開發公司。市府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司成立事宜,過程皆依程序正義及透明原則賡續推動,更需民眾之協助與支持,為民眾提供更多元化的都市更新管道,落實都市發展目標,為城市競爭再注入新活力,打造嶄新永續的臺北市,營造臺北新魅力。

相關徵求發起人設立都市更新公司招商訊息、投資計畫書、申請須知、問題釋疑等,逕皆公布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http://www.uro.taipei.gov.tw/,並訂97年4月30日收受申請人遞交申請文件,如有相關問題亦可電洽02-23215696轉2928詢問。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7期)

  • 發布日期
    2008/03/15
  • 發表人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