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都市再生2010年臺北好好看-臺北市政府徵求參與開發計畫
壹、辦理緣起與目的
臺北市在人口成長趨緩、可開發土地日漸減少之際,為形塑城市新的風貌與契機,有賴於都市的更新與再生,因此促進都市再生為本府當前重要施政目標之一。
為促進都市再生與提升都市環境品質,本市相關都市計畫法令與都市更新規章為鼓勵建築基地提供開放空間、公益設施,分別訂有相關獎勵措施,惟施行成效並不顯著,故為加速推動都市再生,實有必要整合現有執行機制,藉由都市計畫專案變更方式,以2010年為計畫目標,徵求民間提出開發計畫,讓臺北市成為水岸、科技、人文之都。
貳、依據
本府97年1月29日第1459次市政會議決議。
參、計畫說明
一、政策目標:
(一)振興經濟發展,提高本市競爭力。
(二)改善地區環境品質。
(三)促進土地有效利用,提供公共服務及公益設施。
二、優先開放地區與可獎勵空間
(一)規劃理念
1.提供親水設施,塑造地區親水景觀意象
2.加速老舊社區更新,改善地區環境,促進都市再生
3.以大眾運輸導向之空間發展型式(TOD),塑造人本交通環境
4.引進產業活動,帶動城市發展活力
(二)提案範圍
提案範圍 | |
親水 河域 |
以臨基隆河、淡水河、新店溪、景美溪沿岸進深第一個完整街廓所圍地區為原則,如合併第二個街廓亦得適用 |
老舊社區 | 符合都市更新指標之地區 |
交通 樞紐 |
臺北車站、南港車站,及二條捷運線(捷運臺北、南港、民權西路、中山、中正紀念堂、西門、古亭、大安、忠孝新生、忠孝復興、南港展覽館、松江南京、南京東路、東門等站)經過之捷運車站出入口500公尺範圍 |
科技產業軸帶 | 高新科技及文創園區 |
(三)基地規模:達0.5公頃以上,或達1完整街廓以上。
三、容積獎勵機制
(一)容積獎勵項目適用條件及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1.廣場式開放空間(符合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界定)
(1)商業區
有效開放空間(公頃) | 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公頃) |
A≤ 0.1 | A×B×C |
0.1<A≤ 0.5 | A×B×C+(A-0.1)×1 |
0.5<A≤ 1.0 | A×B×C+0.4×1+(A-0.5)×2 |
1.0<A≤ 2.0 | A×B×C+0.4×1+0.5×2+(A-1.0)×5 |
2.0<A | A×B×C+0.4×1+0.5×2+1.0×5+(A-2.0)×8 |
備註:
1.A=有效開放空間面積;A>0.1公頃才有額外獎勵。
2.B=商業區法定容積率。
3.C=係數(商一2/5、商二1/3、商三1/3、商四1/3)
4.B×C=商一1.44、商二2.10、商三1.86、商四2.66
5. A×B×C為現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2)住宅區(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
1.A=有效開放空間面積;A>0.1公頃才有額外獎勵。
2.B=商業區法定容積率。
3.C=係數(商一2/5、商二1/3、商三1/3、商四1/3)
4.B×C=商一1.44、商二2.10、商三1.86、商四2.66
5. A×B×C為現有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之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2)住宅區(住三、住三之一、住三之二、住四、住四之一)
有效開放空間(公頃) | 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公頃) |
A'≤ 0.1 | 無 |
0.1<A'≤ 0.5 | A'×1 |
0.5<A'≤ 1.0 | 0.5×1+(A'-0.5)×2 |
1.0<A'≤ 2.0 | 0.5×1+0.5×2+(A'-1.0)×5 |
2.0<A' | 0.5×1+0.5×2+1.0×5+(A'-2.0)×8 |
備註:A'=有效開放空間面積;A'>0.1公頃才有獎勵
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
(1)適用條件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含腳踏車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4~8公尺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以留設之人行步道面積,給予100%之獎勵(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及腳踏車道)。
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
(1)適用條件
比照現有都市更新審議△F4之容積獎勵計算方式並予以加倍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獎勵容積=【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獎勵樓層單位面積售價-建築成本-管銷費用)】×2
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
(1)適用條件
空間500平方公尺以上,挑空高度15公尺(含)以上,始得申請。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挑空室內開放空間面積×2.5。
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1)適用條件
同前述3.之規定。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同前述3.之規定。
四、審查機制
本府依循容積調整之相關配套規範成立審查委員會,依下列評審項目,由都發局受理審查申請案件。
1.政策目標(20%):
(1)配合本市重大建設或計畫。
(2)促進產業發展。
2.環境貢獻(30%):妥善運用環境特性,具提升下列都市環境品質貢獻之一者:
(1)促進都市更新。
(2)提供公共開放空間。
(3)提供公益設施。
(4)新空間體驗。
3.生態設計(30%):融入永續生態理念,運用下列規劃設計構想之一者:
(1)基地保水。
(2)綠覆率。
(3)符合綠建築其他指標或相關設施具生態設計概念者。
4.執行能力(20%):
(1)容積獎勵收益。
(2)財務計畫。
肆、申請方式:
一、受理期間:
97年2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下午5時截止,由專人送達發展局秘書室(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逾時概不受理。
二、提具規劃構想計畫書:
申請人所提之「規劃構想計畫書」內容須符合本案政策公告內容所列各款,提供乙式20份裝入自備信封(或紙箱)後密封,並書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規劃構想書應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雙面印刷,不得超過100頁(50張)A4紙張(有利用其他尺寸紙張必要者,應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應能詳盡說明提案內容):
(一)整體規劃構想(其中至少包含基地土地使用規劃及與週邊環境之關係【含基地與週邊環境規劃配置圖、包括獎勵額度之總樓地板面積數及建築量體模擬圖等】、交通動線規劃、開發興建計畫、開發衝擊分析等,並包含與週邊環境之整體關聯性發展提出建議構想)。
(二)財務可行性及經費籌措說明:開發期程、管理及營運計畫、投資規模及籌資計畫、財務可行性評估及經費籌措等說明。
(三)開發完成後對都市發展貢獻及效益評估。
(四)工作實績:開發團隊、經營團隊、團隊內彼此之合作關係及執行相關案例工作實績說明。
(五)須政府協助事項(含法令檢討及都市計畫相關事宜)。
三、作業流程:
(一)組成審查委員會
由本府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產業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1人,委員9人。
(二)審查開發計畫
1.採先到先審方式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並以二週召開一次為原則。
2.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並安排申請人逐案列席說明開發計畫,並就委員提問事項進行答覆,各案逐一簡報答覆後,審查委員會將以綜合討論方式評定各案分數及受理與否。
(三)申請人提送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草案
1.經本府審查委員會審查受理者,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完成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設計書圖草案予都發局。
2.都發局應於收到都市計畫書圖草案15日內,就書圖內容與格式進行審查,書圖內容或格式不符者,通知申請人應於30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倘經補正書圖或格式仍不符規定者,將不予受理後續事項。
3.都發局應於收到都市設計書圖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設計預審事宜。
(四)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書圖經都發局審查通過後,本府依法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五)都市設計審議及核備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案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經本府公告實施者,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核備作業。
(六)申請建築執照
申請人應於開發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備後,於收到核備函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
(七)開工
申請人應自領得建築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
(八)承諾與實踐
如申請人未依上述時程辦理,本府有權利變更回原都市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7期)
2.地面人行通道(含腳踏車道)
(1)適用條件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含腳踏車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4~8公尺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以留設之人行步道面積,給予100%之獎勵(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及腳踏車道)。
3.跨堤設施、觀景平臺、跨街平臺、立體人行通道
(1)適用條件
比照現有都市更新審議△F4之容積獎勵計算方式並予以加倍獎勵。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獎勵容積=【各項措施所需成本經費/(獎勵樓層單位面積售價-建築成本-管銷費用)】×2
4.挑空室內開放空間
(1)適用條件
空間500平方公尺以上,挑空高度15公尺(含)以上,始得申請。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挑空室內開放空間面積×2.5。
5.其他具形塑都市意象、創造特殊都市生活體驗空間等
(1)適用條件
同前述3.之規定。
(2)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
同前述3.之規定。
四、審查機制
本府依循容積調整之相關配套規範成立審查委員會,依下列評審項目,由都發局受理審查申請案件。
1.政策目標(20%):
(1)配合本市重大建設或計畫。
(2)促進產業發展。
2.環境貢獻(30%):妥善運用環境特性,具提升下列都市環境品質貢獻之一者:
(1)促進都市更新。
(2)提供公共開放空間。
(3)提供公益設施。
(4)新空間體驗。
3.生態設計(30%):融入永續生態理念,運用下列規劃設計構想之一者:
(1)基地保水。
(2)綠覆率。
(3)符合綠建築其他指標或相關設施具生態設計概念者。
4.執行能力(20%):
(1)容積獎勵收益。
(2)財務計畫。
肆、申請方式:
一、受理期間:
97年2月1日起至97年10月31日下午5時截止,由專人送達發展局秘書室(臺北市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逾時概不受理。
二、提具規劃構想計畫書:
申請人所提之「規劃構想計畫書」內容須符合本案政策公告內容所列各款,提供乙式20份裝入自備信封(或紙箱)後密封,並書寫申請人名稱、地址、聯絡電話。規劃構想書應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繕打,雙面印刷,不得超過100頁(50張)A4紙張(有利用其他尺寸紙張必要者,應摺疊成A4尺寸),裝訂線在左側,並加編頁碼。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應能詳盡說明提案內容):
(一)整體規劃構想(其中至少包含基地土地使用規劃及與週邊環境之關係【含基地與週邊環境規劃配置圖、包括獎勵額度之總樓地板面積數及建築量體模擬圖等】、交通動線規劃、開發興建計畫、開發衝擊分析等,並包含與週邊環境之整體關聯性發展提出建議構想)。
(二)財務可行性及經費籌措說明:開發期程、管理及營運計畫、投資規模及籌資計畫、財務可行性評估及經費籌措等說明。
(三)開發完成後對都市發展貢獻及效益評估。
(四)工作實績:開發團隊、經營團隊、團隊內彼此之合作關係及執行相關案例工作實績說明。
(五)須政府協助事項(含法令檢討及都市計畫相關事宜)。
三、作業流程:
(一)組成審查委員會
由本府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熱心公益人士及產業代表組成審查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1人,委員9人。
(二)審查開發計畫
1.採先到先審方式進行審查,審查委員會並以二週召開一次為原則。
2.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時,並安排申請人逐案列席說明開發計畫,並就委員提問事項進行答覆,各案逐一簡報答覆後,審查委員會將以綜合討論方式評定各案分數及受理與否。
(三)申請人提送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草案
1.經本府審查委員會審查受理者,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府書面通知之日起30天內完成都市計畫書圖及都市設計書圖草案予都發局。
2.都發局應於收到都市計畫書圖草案15日內,就書圖內容與格式進行審查,書圖內容或格式不符者,通知申請人應於30日內進行補正,補正次數以1次為限,倘經補正書圖或格式仍不符規定者,將不予受理後續事項。
3.都發局應於收到都市設計書圖草案15日內安排都市設計預審事宜。
(四)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書圖經都發局審查通過後,本府依法進行都市計畫法定程序。
(五)都市設計審議及核備
申請人提送之都市計畫案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經本府公告實施者,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及核備作業。
(六)申請建築執照
申請人應於開發案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備後,於收到核備函之日起1年內申請建築執照。
(七)開工
申請人應自領得建築執照之日起,應於6個月內開工。
(八)承諾與實踐
如申請人未依上述時程辦理,本府有權利變更回原都市計畫,申請人不得異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