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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會徵求民間投資者共同籌組 「台灣都市更新公司」

緣起

本案依據行政院96年11月14日第3066次院會院長提示:「內政部與本院經建會擬議與民間共同籌組都市再開發機構,投資或提供資金協助民間專業機構整合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請儘速辦理。」及立法院審議9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為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實施,政府與民間籌組『都市開發機構』刻不容緩,建請經建會應於3個月內完成機構設置辦法,報行政院核備;經建會、營建署應於1年內完成『都市開發機構』之籌設。」

鑑於都市更新前置作業相當冗長,影響民間業者投入意願,造成都市更新工作推展不易。其中公有土地須參與更新之地區甚多,雖政府對於都市更新負有相當之責任,但管理機關(構)或受限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或受限於開發專業人員不足、預算編列不易等因素,無法自行開發。為加速全國各都市老舊地區土地之有效利用開發,並提升國、公有資產之最大效益,應儘速籌組都市更新之執行機構,以符合實際需求。

都市更新涉及各權利關係人複雜之協調行為,以行政機關或財團法人方式皆無法彈性運作。故世界各國多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力量,以都市開發公司(Urba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s)型態運作,一方面維持民營公司之靈活效率,另一方面可確保更新事業之公共性及公益性。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籌組都市更新專業機構,擬依各國成例,以公司型態組成運作。

本案擬由政府參與投資,由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國發基金」)出資40%,公股金融事業出資9%,並由本會公開徵求民間投資者出資51%,共同籌組「台灣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暫名,以下簡稱「本公司」),加速推動台灣都市更新事業。

成立目的與核心事業

本公司成立目的在於有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帶動整體都市發展,改善都市風貌與機能,將結合公、私部門資源與技術優勢,投資或執行各類都市更新開發個案。

核心事業服務範圍包含:
(一)投資、推動重大都市更新案。
(二)接受政府機關、國公營事業機構或更新團體委託辦理、投資都市更新事業。
(三)投資、提供資金協助民間辦理都市更新事業。
(四)投資、協助地方政府成立都市更新公司。
(五)協助中央與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政策。
(六)辦理教育訓練、出版等都市更新推廣相關事宜。

資本額及股權結構

本公司規劃由國發基金(40%,最高總投資額為新台幣24億元)、公股金融事業(9%,最高總投資額為新台幣5.4億元)與民間投資者(51%,最高總投資額為新台幣30.6億元)共同組成,規劃資本額為新台幣60億元,成立時實收資本額以新台幣30億元為目標,惟將視募集狀況調整。

圖1  台灣都市更新公司股權結構示意圖

運作機制與主要業務

本公司主要業務為協助政府、國公營事業、更新團體與民間業者(以下簡稱各界)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別是協助各界甄選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並管理該實施者進行都市更新之開發建築。同時,投資或提供資金協助給各類型都市更新(整合或實施)公司,帶動整體都市更新事業之發展。必要時直接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進行都市更新之土地整合、更新事業規劃、開發等業務。

(一)協助各界甄選都市更新實施者
許多重大都市更新案擬於未來幾年內陸續公開徵選都市更新實施者,本公司將爭取顧問與專案管理業務,協助各界甄選適當的都市更新實施者,並進行後續專案管理。

(二)
投資都市更新相關單位或機構
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投資民間或地方政府成立之各類型都市更新公司(整合型或實施型)。業務模式一為透過投資該公司取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權利,並透過開發權轉讓取得權利金。業務模式二為成為該公司之股東,依股權取得股東權益報酬。

(三)
爭取各界委託都市更新顧問及整合服務專案
目前推動眾多重大都市更新案尚有許多個案需進一步規劃、整合或評估市場可行性。此類型專案所需服務主要是協調地主、政府與相關國公營事業之參與,並依據市場胃納與特性,規劃適當之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對應之之權利變換計畫。本公司將向政府、國公營事業、民間等各界爭取此類型顧問服務專案,以作為各界持續甄選實施者與實際進行都市更新開發之用。

(四)
接受各界委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
必要時可接受政府與民間各界委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進行開發。

圖2  台灣都市更新公司營運機制示意圖

辦理情形

(一)本會及內政部依據立法院決議及院長裁示,即著手進行相關籌備工作。於97年1月16日正式對外公布投資計畫書與申請須知,徵求民間投資者共同籌組「台灣都市更新公司」,並於1月25日舉辦說明會;至2月14日止受理投資申請,已完成文件審查及綜合審查作業。

(二)共計23家公司投件(總投資金額19.55億元),民間投資者除1家文件未能符合規定外,其餘22家均符合資格,列為優先順位投資人,將由本會召開投資協調會議,協調投資金額與比例。

(三)
97年3月4日立法院總質詢費鴻泰委員要求暫緩辦理,另3月5日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下令公股金融機構於該院同意前不得進行投資。本會將俟立法院決議情形,調整後續辦理作業時程。

結語

本公司成立目的在於建立兼具公信力與效率之機構,以落實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之政策。在行政院核准國發基金參與投資前提下,由本會出面徵求民間投資者共同籌組。為能有效吸引民間投資者之參與,規劃採取「間接投資」模式,使得民間投資者在符合法令規範下,不僅得選任代表成為本公司之重要營運主體,同時也得以參與實質都市更新事業開發。

為能確實有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行政院除核准國發基金投資以表示政府之決心外,同時並規劃選派具都市更新專業且能協調都市更新政策之公股代表,作為本公司董事,以建立公司之公信力與業務推展之良好基礎與利基。

相信透過聲譽卓著與專業經驗豐富的民間投資人之參與,與政府公信力之支持,不僅可期待本公司之長期投資與經營價值,同時更可藉由豐碩都市更新推動成果,重塑台灣都市新風貌,達成社區民眾、民間投資者、政府三贏之目標。

本會徵求民間投資者共同籌組「台灣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計畫書、申請須知及相關資訊請參見行政院經建會網站:http://www.cepd.gov.tw/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7期)

  • 發布日期
    2008/03/15
  • 發表人
    經建會都市及住宅發展處 江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