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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大事紀 (2008/03)


修正都市更新條例
總統於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簡化作業流程:修正實施者已取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比例規定者,免再擬具事業概要報核;及增訂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簡化作業程序。

(二)提高更新獎勵誘因:明定公益設施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給予建築容積獎勵;因重大災害劃定之更新地區,得放寬高度及建蔽率之限制:及擴大都市更新容積移轉範圍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

(三)協助實施者解決整合困難及維持計畫之安定性:參考市地重劃規定,明定同意書之徵求,以私有所有權部分計算,經取得私有所有權面積超過4/5同意者,則人數不予計算;民眾於公開展覽期間,如認為計畫內容影響其權益,得撤銷原簽訂同意書,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及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時相關法規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送件日為準,並以於2年內申請者為限。

(四)賦予中央推動辦理機制:賦予中央成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由中央劃定之策略性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相關計畫;限期地方政府應於受理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之申請6個月內完成;及實施者提出都市更新相關計畫之申請及其執行事項,遭受地方政府拒絕時,得向中央請求處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
修正施行細則

修正施行細則
(一)簡化實施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程序:原條文第5條第2項及第3項有關實施者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之原則及程序,係都市更新條例所無之規定,且因涉及人民權益,地方主管機關實施時有其困難,且都市更新條例第8條、第10條及第11條,已有關於都市更新之相關程序規定,爰予刪除,以達程序簡化之目的。

(二)明定主管機關審核都市更新相關計畫期限:行政程序法第51條對於行政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案之處理期間已有明定,惟考量都市更新案與一般人民申請案不同,尚須經過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及召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等程序,經參酌日本推動「都市更新政策」有關立法縮減審議時程之經驗及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情形,修正第9條及增訂第9條之1,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期限。

(三)賦予公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依促參法選商投資都市更新的權限:增訂第5條之1,明定有關直轄市、縣(市)及中央主管機關就公開評選程序,得委任、委託之依據,並得準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有關申請及審核程序,以強化都市更新執行人力,解決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人力不足的問題。

修正權利變換辦法
內政部96年12月18日日發布「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及第8條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權利變換後不參與分配之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於領取現金補償或補償金提存法院後之登記事宜:明定得由實施者於權利變換計畫內表明以現金補償,並於領取現金補償或補償金提存法院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二)統一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評價基準日:為避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多時後,實施者始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其評價基準日,依現行條文規定,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日為準,無法因應房地產市場價格行情變動,致產生爭議,爰統一規定評價基準日,均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6個月內,以杜爭議
籌組台灣都市更新公司

籌組台灣都市更新公司
行政院經建會已於97年1月16日公開徵求民間業者共同出資籌組「台灣都市更新公司」,其成立目的在於有效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帶動整體都市發展,改善都市風貌與機能,將結合公、私部門資源與技術優勢,投資或執行各類都市更新開發個案。經建會並於97年2月26日召開甄選小組綜合審查會議,計有23家列為優先投資人,續由經建會依據申請須知辦理後續投資金額協調作業。

籌組2009年INTA年會
除參訪台北市及高雄市相關都市建設外,並參加營建署召開之「2009國際都市發展協會(INTA)第33屆年會籌備推動會(第一次)會議」,與各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年會籌備事宜。
預告修正容積獎勵辦法

預告修正容積獎勵辦法
依據行政院院長於96年11月14日第3066次院會提示:中央將統一明確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規定,納入省源、節能、綠建築與無障礙等項目,以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並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其建築容積獎勵上限,由原訂「『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分別擴大為「兩倍」之法定容積,或「零點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以提高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營建署業完成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草案,進行法制作業程序中。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7期)

  • 發布日期
    2008/03/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