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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大事紀 (2007/12)


行政院於10月17日第3062次院會指定「新竹火車站後站地區」及「嘉義火車站附近地區」為指標性都市更新案:
(一)「新竹火車站後站地區」都市更新案將打造成「新竹時尚中心」:由台鐵提供約6公頃後站閒置土地,引進民間投資開發國際商旅、國際精品、影城及藝文活動等服務設施,以滿足新竹都會民眾時尚消費需求。

(二)「嘉義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案將打造成「雲嘉南藝文休憩中心」:結合文建會創意文化園區、嘉義市政府推動中之鐵道藝術村及現有文化園區,以及林務局阿里山森林鐵道及北門車站BOT計畫,並以阿里山森林鐵道起點北門車站及文化園區周遭閒置低度利用之公有土地及房舍為優先更新地區,分主題遊樂公園BOT計畫、阿里山林業村計畫、北門車站BOT計畫及檜意森活村計畫等4項子計畫,達成吸引阿里山遊客在嘉義市停留,振興地方經濟的再發展目標。

(三)預估2案投資總額約190億元,其中政府投資部分,嘉義市約52.73億元,新竹火車站約7.25億元,合計約60億元,其餘130億元則由民間投資,如2案能順利推動,勢將具體改善都市發展結構,展現地方全新風貌,對地區經濟的提振及國家競爭力的提昇極具指標性意義。

96年11月1日至2日舉辦「2007年都市更新國際研討會」,並與國際都市發展協會(INTA)簽署「2009年INTA年會於台灣舉辦」合作備忘錄:
(一)為汲取歐、日先進國家都市更新新知並將我國指標性都市更新案推向國際,營建署於96年11月1日至2日舉辦「2007年都市更新國際研討會」,邀請6位歐盟及日本專家與會,以「水岸更新、永續社區」為主題,提出精彩的演說,提供與會人員寶貴之經驗。
1.日本都市更新實務專家田中滋夫先生指出,日本的都市再開發制度,係以鼓勵社區及民間事業機構主動進入老舊社區整合意願及實施更新事業,政府透過公權力的協助、容積獎勵及公共設施工程的優先施作等,從旁協助及促成更新事業順利進行。至今已協助民間實施完成計470處地區,約433公頃。
2.INTA秘書長Mr. Michel Sudarskis表示,全球95%的重要城市位於河港海湖等水岸,近百年來,這些城市因貿易型態變革及商業樞紐的轉移,呈現衰頹,全球水岸城市再生計畫因而陸續起動。
3.荷蘭鹿特丹市的Kop van Zuid舊港區,面積約125公頃,透過都市更新及都市計畫變更,部分變更為住宅、商業及旅館使用,並邀請世界知名建築師,設計興建超高樓層的現代建築;部分保留原來海港風貌,經過整建維護,引入工作室、特色住宅及餐廳等新機能,特意呈現現代及古意兩種截然不同的城市風貌。該案的推手Bakker教授認為,規劃人人都能做,困難在於如何落實執行,以他在鹿特丹市都市發展局局長任內推動的Kop van Zuid舊港區再生計畫為例,經過了10年的規劃及層層審議溝通,才真正進入營建開發,而台灣目前的問題,就是如何在確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留規劃的彈性,吸引民間投資開發。
4.英國倫敦進行的泰晤士河岸(Thames Gateway)再發展計畫,涵蓋東倫敦市區泰晤士河沿岸及河口附近地區,綿延約60公里,整個計畫新建14萬2千戶住宅,提供了25萬5千個工作機會,佔整個倫敦市的30-40%。

(二)其次,考量目前內政部與經建會協同各地方政府勘選之50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即將陸續完成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進入實質招商投資階段,爰配合研討會之舉辦,將目前規劃已臻成熟並深具開發潛力之指標性更新案辦理全國各縣市指標性都市更新案投資說明,包括「基隆火車站都市更新案」、「台南市運河星鑽都市更新案」、「新竹火車站都市更新案」、「宜蘭交通轉運中心都市更新案」、「台中體二用地及火車站地區都市更新案」、「澎湖新復里都市更新案」、「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都市更新案」、「台北華光社區都市更新案」、「南港高鐵沿線都市更新案」、「嘉義市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案」,成功獲得國內建築開發、百貨零售及金融等業界熱烈之迴響。

行政院11月14日第3066次院會通過內政部所提「放寬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暨健全都市更新推動執行機制擬議」:
(一)中央統一明確訂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規定:將納入省源、節能、綠建築與無障礙等項目,以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

(二)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參考日本經驗,透過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指定「策略性再開發地區」,突破現行都市更新容積獎勵限制,由原訂「『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定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分別擴大為「兩倍」之法定容積,或「零點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但為兼顧社會公義,其再予增加之獎勵容積的收益,於扣除更新成本後,部分回饋當地都市更新基金,專款供地方政府推展都市更新業務,回饋比例以40%為上限,一方面兼顧社會公義,一方面提供地方政府穩定財源,推動都市更新業務。

(三)修法賦予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依促參法選商投資的權限及續依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規定,籌組都市再開發機構:目前內政部與經建會協同各地方政府勘選之50處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即將陸續完成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進入實質招商投資階段,爰依據院頒「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規定,內政部將協同行政院經建會與民間共同籌組都市再開發機構,於北、中、南各地投資或提供資金協助民間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整合實施,同時修法賦予各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及國營事業機構,依促參法選商投資的權限,以強化都市更新執行人力,解決都市更新主管機關人力不足的問題。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6期)

  • 發布日期
    2007/12/17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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