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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屋新妝 臺北縣整建維護補助申請開跑

自今年8月22日「臺北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發布實施後,本府進一步於今年10月31日公告「96年度臺北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公告受理申請及審查原則」,編列預算五千萬元整,受理申請補助。
 
依整建維護補助要點之規定,補助分二類,一為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可由實施者於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報核期間提出申請,或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檢附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出申請。二為位於都市計畫書載明應實施整建維護之地區、經縣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核准公告之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應實施整建維護之地區、或依法劃定之保存區或指定之歷史建築、街區之整建及維護者,其實施整建維護作業範圍只要符合十棟以上或臨最寬道路長度達五十公尺以上,其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之棟數超過二分之一者或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整幢六層樓以上集合住宅,且臨十二米以上道路長度達十五公尺以上者,即可由所有權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依法設立之團體或機構,擬具整建維護計畫說明書與檢附範圍內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提出申請,免依都市更新條例程序辦理。每案補助金額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四分之一為原則,除歷史建物及歷史街區之整建維護,或個案情況特殊經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者,補助項目總經費得酌予提高,以二分之一為上限。
 
本府將於今年10月31日公告受理申請,受理申請時間兩個月,至12月31日止,申請人可於期限內檢附補助要點規定之相關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申請後將提請本縣都市更新委員會審議計畫內容並核定補助額度。惟每一更新單元僅能申請1案,且空地不得申請,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或相關機關(構)補助有案者,如再提出申請,本府得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金額。(相關補助項目即應備文件如下)
 
未來除了透過重建的方式來進行都市更新外,民眾多了另外一種新的選擇。透過植栽綠美化、整修人行道舖面、設置街道家具或是俗稱建物拉皮整容的方式,提昇社區居住品質、美化環境景觀並提高房地產價值,美好的居住環境。
 
申請補助項目:
(一)規劃設計類:整建或維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規劃設計經費。
(二)更新工程類:整建或維護更新工程之實施經費。

補助額度:
(一)每案補助金額以不逾核准其申請補助項目總經費四分之一為原則。
(二)本(96)年度補助預算總額為5000萬元。

申請書及申請補助計畫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由申請人檢具身分證明相關文件、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二)整建維護計畫說明書:
1、格式及份數:採用A4直式橫書(由左而右),裝訂成冊,左邊騎馬釘裝,各乙式30份。
2、內容應包含項目:
(1)計畫實施範圍。
(2)申請者。
(3)現況分析(含所有權人同意比例)。
(4)計畫目標。
(5)申請範圍內建築物整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設計圖說(包括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清冊。
(6)申請範圍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7)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8)違章建築拆遷安置計畫。
(9)財務計畫及費用分擔。
(10)實施進度。
(11)效益評估。
附件:位置示意圖、地形圖、地籍圖、都市計畫圖、土地使用分區圖、現況照片、土地權屬分析表、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與意願(同意書)及比例資料。

(三)申請人得同時申請規劃設計類及更新工程類補助,或僅申請更新工程類補助。計畫書原則按上述所列事項撰擬,惟可視申請類別性質及需要,自行酌予調整。

審查程序:
(一)本縣城鄉局都市更新課依收件順序予以編號,並進行書面審查,文件不符或不齊者,視為不合格,予以退件不受理。
(二)書面審查合格之申請案,依收件順序及編號提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
(三)申請案自受理截止日起,於3個月內完成審議,並公告補助結果。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6期)

  • 發布日期
    2007/12/15
  • 發表人
    臺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