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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大事紀 (2007/08)


一、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推動
(一)五十處政府為主優先推動地區,已全數完成先期規劃,提經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作成政策決定,並賡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擬定與招商文件製作等前置作業中,預計於本(96)年底至明(97)年年中,完成上開前置作業後,即可陸續招商投資,粗估將可創造3,800億元商機,造就10萬5,000個就業機會。
 
(二)基隆市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台北市華光社區、南港高鐵沿線再開發及高雄市台鐵高雄港站及臨港沿線再開發等4件指標性都市更新案,已於96年6月27日提報行政院財經小組討論,並於7月4日提報行政院第3048次院會報告通過,未來將分別打造成為「商旅新都心」、「金融管理及數位通訊中心」、「台灣智埠中樞」及「優質住商新天地」,其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預計於96年底前完成,勢將具體改善都市結構,展現地方全新風貌與意象,創造無限商機,對提昇國家競爭力極具指標性效益。
 
(三)96年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更新相關委託規劃經費,已於96年5月11日函請地方政府完成發包作業及請撥第一期經費,並責成地方政府按月填報各分項計畫進度管考表,及逐案安排規劃團隊與地方政府至本署就規劃方向與重點進行意見交換,以掌握正確規劃方向,目前已召開4場工作會議。
 
二、民間為主都市更新案之輔導
(一)為培訓都市更新整合人員及專業人員,加強全民對都市更新的認知,協助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本署自95年至96年上半年,已於全國4縣市試辦7場次研習會及舉辦2場次工作坊,96年下半年起將改由協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舉辦方式辦理。
 
(二)本(96)年迄今,已輔導12件民間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含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並賡續主動接洽實施者,關心辦理進度及詢問有無遭遇困難,並協助解決。
 
(三)針對已核定發布實施,但尚未動工興築之20件都市更新案,已協助10件更新案解決問題,預計96年底前可動工興築,其餘為921震災更新案,需本署協助尋求開發商者,刻請規劃團隊提供開發商需投入成本等相關數據後,再由本署洽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研商協助的方式。
 
(四)至本(96)年6月底,本署已召開輔導會議38場,協助48個民間都市更新案解決問題,並賡續接洽實施者,主動召開會議給予輔導。
 
三、法令修訂
(一)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條文修正案,該條文係李鴻鈞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其目的係為照顧經濟上明顯弱勢之違建戶,並藉由民間協調力量,減少違建戶之抗爭,以加速都市更新之進行。條文修正如下:
第27條第4項 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二)財政部已依行政院「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規定,於96年4月11日以台財產字第0960011017號令發布訂定「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
 
(三)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及第9條之1修正草案:為避免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擬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有關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細則有法令上之扞格與執行不一致;以及為強化審議效率,經參考鄰國日本推動「都市更新政策」有關立法縮減審議時程之經驗,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期限,本案訂於96年7月 由本部法規委員會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審查。
 
(四)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及第9條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業於96年6月22日召會研商,獲致共識:明定權利變換後不參與分配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於領取現金補償或補償金提存法院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另為避免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多時後,實施者始申請權利變換計畫報核,其評價基準日,依現行條文規定,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日為準,無法因應房地產市場行情變動,致產生爭議,爰統一規定無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係分別或一併報核者,其評價基準日,均限於權利變換計畫報核日前六個月內,以杜爭議。本案將於近期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預告公告及後續作業。
 
(五)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已完成審查,並於7月4日函送立法院審查。
 
四、96年度都市更新國際研討會之召開
已於96年4月24日至28日舉辦,邀請來自英國、美國、日本及香港的專家學者出席,本次主題以台北市南港軸線、華光社區、台北縣新莊捷運沿線及基隆市西2、西3碼頭等4處更新案為主,以專家座談方式提供後續開發策略與實施方式之建議,研討會順利圓滿成功。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5期)

  • 發布日期
    2007/08/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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