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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動都市更新之新動能 北市府擬投資成立都市更新公司

前言
鑑於都市更新對於一個成熟都市之發展重要性日增,臺北市政府已於93年3月3日推動成立「都市更新處」專責推動都市更新。執行至今,已有初步成果。截至96年7月底止,計已核定實施39案,其中7案興建完成。然就執行迄今之經驗,現階段都市更新推動仍以建設公司為實施者佔多數。為擴大都市更新執行面,針對建商無意願介入但實際上亟需協助之更新地區,應另尋公私部門資源投入,協助所有權人進行前期更新意願整合及更新單元評估、更新相關計畫研擬,甚至到後端之更新資金籌措及營建工程等相關工作,方更能全面推展更新。
 
另一方面,大規模都市更新計畫方能添增舊市區新生機,而中央與本府正陸續提出重大建設附近地區更新案並逐步推展中,若不靠政府的影響力進行整合,並採與民間企業合作模式,實難以成就。
 
因此,郝市長在96年3月2日於市府召開「第3階段推動臺北市都市更新方案第1次專案簡報」會議即裁示:「成立都市更新開發公司」協助市府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在提經臺北市政府於8月7日市政會議通過後,確認將由北市府投資成立民營都市更新公司,以擴大都市更新協助層面。
 
壹、推動成立都市更新公司之政策必要性
一、成立更新公司有助解決現階段面臨都市更新推動課題
(一)政策性都市更新推動標的--老舊社區(如萬華區、大同區)及本市分佈最廣之4、5層樓公寓面臨建商較不願介入協助更新致推動困難之課題。
(二)大規模都市更新鑑於整合意願困難度及投入成本高,難有成效。
(三)公有土地推動更新,政府尚無更積極作為,應建立主導機制。

二、觀諸英、美、日、香港等高度發展城市,公部門投入資源推動更新已是趨勢。

三、成立都市更新公司,運用民營公司企業運作彈性,有助提升都市更新推動效率。
 
貳、執行方案
為加速推動期程,市府擬投資成立之都市更新開發公司,官股投資比例將不超過50%,亦即以市政府投資成立民營公司型態,協助市府推動都市更新,推動成立原則如下:
一、實收資本額2億元,市府出資比例佔40%為8000萬元,其餘60%股份以公開徵選方式招募。

二、更新公司股東組成,以本府為最大股東,其餘股東募集對象設定,考量都市更新專業與資金運用,設定以與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別包括營造業、金融及保險業、不動產業及土地開發相關專業及技術服務業等,透過公開徵選方式募集股東,並引進主力經營團隊,協助都市更新公司運作。

三、未來都市更新公司運作機制上,由本府核派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董事會要職,主導公司政策方向。透過「由市府投資成立」作為隱形資產,一方面可提升所有權人信任感,有利更新意願整合;且係都市更新事業各類專業及財務團隊之結合,可降低更新開發案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更新公司雖仍為營利機構,但並不以追求高利潤為目標,且具協助推動政策之公益性,開發條件公開透明,重視所有權人之更新合理權益,將有助於加速都市更新推動速度。
四、都市更新公司未來推動業務設定,以協助市政府推動策略性更新地區為及本府主動劃定都市更新地區但尚未啟動之地區主軸。且為避免與民爭利,將來都市更新開發公司協助推動更新對象,將以建商介入意願較低之更新個案為主,如本府已劃定都市更新優先推動地區及本市分佈最廣之4、5層樓公寓為主,並協助政府推動大面積或公有土地佔多數之更新個案及策略性都市更新計畫。
 
參、結語
成立都市更新公司係是為了要實現郝市長政策白皮書內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之承諾,透過成立民營都市更新公司,提供多元都市更新協助管道,將有助擴大都市更新協助層面。後續將由都市發展局儘速籌備都市更新公司成立事宜,預定於96年底成立,97年初正式掛牌運作。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5期)

  • 發布日期
    2007/09/15
  • 發表人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更新企劃與經營科股長 簡瑟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