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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都市更新大事紀 (2007/04)


一、政府為主都市更新案之推動
五十處政府為主優先推動地區中,42處已提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作成政策決定;本(96)年度並優先篩選包括基隆火車站等11處地區,預計於96年底前辦理招商作業。
 
96年度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第1階段補助委外規劃經費,本署業於96年2月6日召會研商,通過補助94-95年度延續性都市更新案件30案及新增案件24案,並已請地方主管機關儘速辦理上網招標作業。
 
二、民間為主都市更新案之輔導
(一)為加強全民對都市更新的認知,本署96年度於北、中、南區舉辦6場都市更新實務研習會,邀請具都市更新整合或實施經驗之專業人員,提供專業資訊並分享更新經驗,3月底前已召開6場,報名人數超過1,000人,顯見民間對於都市更新實務研習需求極為強烈,本署將視社區需要增加場次。

(二)針對已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一般民間申辦都市更新案件,已分別於3月9日及22日邀集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逐案瞭解遭遇問題及研商解決對策,俾促使早日完成。

(三)民間申請都市更新案輔導:至96年3月底,本署已召開輔導會議36場,協助46個民間都市更新案解決問題並賡續接洽實施者,主動召開會議給予輔導。

三、法令修訂
(一)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都市更新採多數決之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經取得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均達80%同意後,即可實施,以為避免都市更新事業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因小面積土地及合法建築物遭惡意灌人頭,致多數合法所有權人之權益無法獲得保障,影響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實施。條文如下:
 
第25條之1: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二)有關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各單位及相關部會所提意見,本署已依行政院秘書長95年12月29日函示意見,3度召會研商,獲致共識,並據以修正草案條文,訂於4月中旬重行報院審查。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1.縮短都市更新作業時程:
(1)已達事業計畫報核同意更新比例,得免擬具更新事業概要,約可縮短3至6個月申辦時間。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不影響權利關係人之權利義務者,大幅簡化其作業程序,約可縮短6個月之申辦時間。
(3)簡化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之處理,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核復,並明定主管機關之核復期限最多6個月。

2.解決整合困難及產權處理爭議:
(1)都市更新以信託方式實施時,其同意更新比例,以信託之委託人數計算。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前,民眾應有撤銷原簽訂同意書之權利,公開展覽期滿後,除有民法得撤銷原因獲經雙方協議者外,不容任意撤銷,以維都市更新事業推動之安定性。
(3)同意更新之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4/5時,人數不予計算。
(4)不願或不能參與權利變換分配者,得於發放補償費後,先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5)更新案申請建築執照時,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送件日為相關法令適用基準日,但應於事業計畫核定後2年內提出申請。

3.提高民間參與都市更新意願:
(1)興建公益設施捐贈政府者給容積獎勵。
(2)放寬都市更新容積移轉範圍,由同一都市更新地區修正為同一主要計畫地區。
(三)都市更新審查手冊及標準流程(草案)已研擬完成,於96年3月6日第1次召會研商,將依各單位意見修正後,賡續召開第2次會議。

(四)國產局研擬國有土地參與都市更新處理原則(草案),業經行政院財經小組3月8日討論原則通過,俟國產局簽報財政部核定後即可據以辦理。
 
四、96年度都市更新國際研討會之召開
預定96年4月24日至28日舉辦,邀請來自英國、美國、日本及香港的專家學者出席,本次研討會主題以台北市南港軸線、華光社區、台北縣新莊捷運沿線及基隆市西2西3碼頭等4處更新案為主,以專家座談方式提供後續開發策略與實施方式建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4期)

  • 發布日期
    2007/04/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