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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都市更新大事紀 臺北縣相關更新子法即將陸續公告


本府成立以來即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工作,陸續公布都市更新相關子法,包括「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90年8月23日實施)」、「臺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90年8月23日實施)」、「臺北縣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94年12月28日發布)」,為健全更新執行作業,本府針對目前更新執行經驗進行檢討,陸續研擬相關法令規範。

經專案小組多次討論,「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原則(第22會議)」、「臺北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第23會議)」、「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第24次會議)」三項法令已獲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決議通過,近期將陸續公告。「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第24次會議)」除更新地區擬定更新計畫條文外,其餘條文決議通過。上述新訂規定簡述如后。

一、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原則
為加速北縣都市更新審議時效,凝聚都市更新委員審議共識,讓民眾與政府的認知儘量趨於一致,爰將歷次委員會審議時之共識與慣例彙整成審議原則,冀能避免審議時冗長討論與爭議。審議原則分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二大類,事業計畫審議原則包括項目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停車位規定、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容積移轉、巷道廢止或改道、管理維護等等;權利變換計畫列有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計畫實施之確保等二項。

二、臺北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
為鼓勵建築物整建維護,補助本縣老舊發展地區推動整建維護事業。整建維護補助類型有二類:
(一)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可由實施者於事業概要或事業計畫報核期間提出申請,或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檢附經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出申請。

(二)都市計畫書載明應實施整建維護之地區、經縣府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核准公告之都市更新計畫載明應實施整建維護之地區、或依法劃定之保存區或指定之歷史建築、街區之整建及維護者,實施作業範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即可擬具整建維護計畫說明書與檢附範圍內全部所有權人同意書提出申請。
1、十棟以上或臨最寬道路長度達五十公尺以上,其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之棟數超過二分之一者。
2、屋齡超過三十年以上整幢六層樓以上集合住宅,且臨十二米以上道路長度達十五公尺以上者。
3、其他經都市計畫、都市更新計畫或本府當年度公告受理申請內容另有指定者。

三、臺北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
為凝聚委員審議時之共識,提昇審議時效,故訂定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審議原則,明列可提列之費用項目,包括:工程費用(包括重建費用、公共及公益設施)、權利變換費用(調查費、更新前土地及建物測量費用、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拆遷安置費、地籍整理費用、其他必要業務費)、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行政作業費用、信託費用、總務及人事管理費用、銷售管理費用、風險管理費用)。

四、修訂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目前本府受理都市更新的基本條件,僅有單元劃定基準中「面積」之規範,鑑於本府受理都市更新案件及民眾質疑詢情形日增,為避免更新單元面積雖符合劃定基準,但實際基地條件及狀況並不符合更新立法意旨及必要性,增列單元道路條件、空地更新條件、地區與環境評估指標等規定。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3期)

  • 發布日期
    2007/01/15
  • 發表人
    臺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