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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積極協助更新推動、優惠方案陸續出爐

內政部營建署推出容積獎勵、融資貸款優惠及個案輔導機制
 
一、「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第7條修正案」經內政部95年4月20日以台內營字第0950801769號令修正發布實施。
(一)增訂遇有特殊情況得調整都市更新地區法定容積:考量部分消防救災系統不足,有公共安全之虞,亟待更新重建之地區,因現況居室面積狹小、住戶經濟狀況不佳,政府雖給予法定最上限之更新容積獎勵,惟更新後分配之樓地板面積仍遠低於當地平均居住水準,或產生資金缺口,致更新事業無法順利推展,爰於第4條增訂遇有情形特殊者,得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予以調整法定容積,以利執行。

(二)修正放寬都市更新獎勵時程:現行條文第7條規定,自公告都市更新地區日起3年內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予實施時程之獎勵,惟因都市更新事業需整合時程頗為冗長,非3年時限得以完成,為利執行,爰修正放寬為6年,並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考量更新單元規模、產權複雜程度及地區發展特性等因素予以延長一次,延長期限6年。

二、「都市更新前置作業融資計畫貸款要點」經內政部於95年4月20日訂定發布。
(一)經費來源:由行政院中美基金於95年至98年匡列總額度新臺幣20億元。
(二)貸款對象:中央、地方都市更新主管機關、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都市更新團體。
(三)貸款用途:提供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需前置作業資金。
(四)貸款額度:每一計畫貸款額度最高以新台幣2000萬元為限。
(五)還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六)貸款利率:都市更新主管機關為借款人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1%機動計息;都市更新事業機構、都市更新團體為借款人者,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儲金利率加承貸銀行加碼機動計息,銀行加碼以不超過2.175%為限。
(七)信用保證:個案必要時,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三、「都市更新事業優惠貸款要點」經內政部於95年6月5日訂定發布,刻由中華郵政公司遴選金融機構辦理簽約中。
(一)貸款對象: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除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外,社區自組之更新會及其參與分配之會員。
(二)申貸條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
(三)貸款額度:每一計畫貸款額度最高以實際需要資金之80%為限;惟金融機構得視個案狀況及授信條件,運用自有資金提高更高額度之貸款。
(四)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並保留寬限期限之彈性,由承貸金融機構視個案評定,惟仍應提供至少1年之寬限期。
(五)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貸金融機構加碼利率機動計息,惟加碼利率由申貸人就個案投資性、授信資格及資金市場行情,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最高不超過2個百分點。
(六)保證條件:申個案必要時,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四、辦理都市更新個案輔導會議:
針對民間申請都市更新案,內政部營建署已召開輔導會議18場,協助28個更新案解決階段性問題,並賡續接洽實施者,主動召開會議給予輔導。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31期)

  • 發布日期
    2006/08/15
  • 發表人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