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都市更新案期初簡報
歷經五個月之調查分析,高雄市政府委託辦理「高雄市實施都市更新計畫及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研擬規劃案」已完成期初報告,並將於八月二日進行期初簡報。
高雄市雖有持續進行國宅興建或漁民遷村安置等作業,但對於都市更新仍未有較健全之作業架構,本案即以落實都市更新條例之精神,進行研擬都市更新作業規範、劃設都市更新地區,及進行二處示範性的都市更新計畫,期以循序漸進與整體規劃之理念具體擘劃高雄市執行都市更新作業所需之圭臬。期初報告內容即包含下列作業規範之初步成果及都市更新地區劃設之基準:
一、作業規範:係依都市更新條例暨相關子法之規定,因地制宜有關民眾申請都市更新作業之程序與要件、都市更新單元劃設基準、審議組織與簡化作業流程,及建議高雄市政府因應更新業務需求建立都市更新專責機構與都市更新基金等內容。其中都市更新單元劃設基準係參考劃設都市更新地區步驟之回饋資訊所擬訂。
二、初步劃設都市更新地區:都市更新地區為市府主導、鼓勵民間參與都市更新之優先更新所在。本次作業期間採取GIS軟體處理高雄市都市計畫數值資料庫之大量二手資料,輔以現勘方式進行環境現況的確認,並依套疊圖法原理,建立篩選都市更新地區之指標與操作程序。
同時,為能藉由公共參與活動,吸引市民認識都市更新之相關內容,本案亦在規劃過程中廣泛蒐集並徵詢市府各主要部門首長之都市發展政策,及寄發問卷徵詢市議員之更新意見外,本基金會並配合市府都市發展處辦理多場次之區里長宣導會與高雄市各專業團體之座談會,並且利用網頁與摺頁徵求市民建議都市更新地區。
基金會預計在期初報告審查二個月後提出高雄市較亟需更新之地區,並建議其施行之優先讀序與發展定位,在經由高雄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核修正後,公私部門參與發展高雄市可望獲得進一步具體的依據。
都市更新單元基準表
指標評估基準 | 評估基準 |
A類指標(第1項) 1.經政府公告或函定為重大都市更新計畫者。 B類指標(第2~8項) 2.內政部及本市編定之古蹟。 3.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本府指定之歷史性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 4.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5.更新單元內各種構造建築物使用已逾下例年期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土磚造十年,木造二十年,磚造及石造三十五年,加強磚造及鋼鐵造四十年,鋼筋混凝土造、預鑄混凝土造及鋼骨混凝土造五十年。 6.更新單元內建築物之結構危險經建築本府主管機關認定者。 7.更新單元內平均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之二分之一以下者。 8.更新單元範圍線距離本市重大建設地區或指定發展地區範圍線一定範圍內者。 前述重大建設及認定範圍包括: (1)多功能經貿園區:1000公尺。 (2)高雄車站特定區:1000公尺。 (3)大眾捷運系統(輕運量、中運量或高運量):1000公尺。 (4)仁愛河岸兩側:1000公尺。 (5)其他經市府公告者:1000公尺。 C類指標(第9~11項) 9.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四公尺者之面積佔現有巷總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10.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底層土地使用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11.本府指定之歷史性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 |
評估基準應符合下列任一情況: 1.符合A類指標任一項者。 2.符合B類指標任二項以上者。 3.符合B類指標至少一項且任二項C類指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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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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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基金會規劃部副主任 謝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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