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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都市更新」相關解釋函輯要

編按:本文摘要說明88年度營建署針對「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之解釋說明,由於文字甚多,僅節錄重點,詳見本基金會網站http://www.ur.org.tw/rule/central/A32

為因應都市更新條例公布後,「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辦理都市更新業務疑義案
內政部88.3.26台內營字第八八七二六○一號函
重點:台北市政府訂定之「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如果未牴觸相關條例,自可繼續適用,但仍建議依新制度推動執行。
 
都市更新條例建築容積獎勵認定疑義
內政部88.8.12台內營字第八八○七四五五號函
重點: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時,准依原建築容積更新改建,其「原建築容積」之定義,應係指更新地區內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建築當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築容積。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疑義
內政部89.3.20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二七七一號函
 
重點:非屬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之地區:其因九二一震災受損之集合式住宅戶數超過四十戶長(含四十戶)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依受災戶之申請辦理;戶數未達四十戶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受理受災戶申請時,應視該集合式住宅之實際情形及住戶辦理重建之意願審慎考量後辦理。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規定疑義
內政部營建署89.5.8營署都字第一四九九二號函
重點:「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非屬「都市更新區重建計畫」之範疇,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送請該管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無須再送請鄉(鎮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及縣(市)重建推動委員會審議。
 
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委員可否由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派兼
內政部89.6.3台內營字第八九八三五九五號函
都市更新事業相關計畫審議及爭議處理涉及層面甚廣,非為都市計畫委員會之委員專長背景所能概括,且往往關係人民權益義務至鉅,雖為明文不准,但仍恐將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中涉及以都市更新團體為主體辦理都市更新事業相關疑義
內政部89.6.12台內營字第八九○六六○三號函
重點:都市更新團體取得之信用保證貸款,自可經由權利變換取得未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並於處分該等土地及建築物後,清償上開貸款。
  
都市更新條例頒布前,經都市計畫說明書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是否適用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辦都市更新事業
內政部89.7.19台內營字第八九○七四○四號函
重點:已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都市更新區域,可視為更新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之經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辦理。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9期)
 

  • 發布日期
    2000/11/19
  • 發表人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