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都市更新機制-以舊金山再發展機構為例
本基金會於九月十七日至二十四日辦理2000年美西都市更新考察之旅,期間曾拜訪舊金山市、聖荷西市及聖地牙哥市三個加州重要都會城市主辦都市更新之機構、參與都市更新之民間團體,深入了解其辦理都市更新之機制與運作程序,其中舊金山市及聖荷西市係以再發展機構的型態辦理推動都市更新,而聖地牙哥市則成立市中心開發公司(Centre Cit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CCDC)主掌市中心都市更新之辦理。為利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設置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專責機構之參考,謹以舊金山市為例,介紹以再發展機構的辦理都市更新的機制型態。
舊金山再發展機構(San Francisco Redevelopment Agency, SFRA)為代表該市的公部門開發商,為市政府扮演公有及私有土地引進經濟發展機會的觸媒角色,以增加市政稅收及市民的就業機會與社會收益。該機構目前的工作重點與1948年初創時大為不同,意味著半個世紀以來所涉及工作的政策與實施策略的整合。
該機構的執行角色包括財務、土地取得與重劃、撮合公私合作、促進企業開發機會、及基於該機構代表市府發展的角色、為實現公共目的而應用更新的權利。
一、法源依據
1962年公告實施的「加州社區更新法(California Community Redevelopment Law)」中的加州衛生與安全法規,明定更新的基本目標為去除窳陋(blight),意涵建物的窳陋及經濟的窳陋。經濟的窳陋包括現有商業區空地開發的能力不足、高空屋率及商業樓地板面積經常轉手的現象。建物的窳陋可包括建物與土地的破敗、及公共設施的不足。
先對更新地區的調查分析,說明窳陋狀況,經由市政委員會(the Board of Supervisors)經法定程序核定對特定地區賦予採用再發展之授權。
二、施政重點:
住宅─該機構業已促成3萬多戶住宅的興建,由於聯邦與州政府補助的減少,更加重該機構興建平價住宅的角色,過去八年來為該是最大平價住宅的供應者,且某些計畫地區係以提供住宅開發為主要目的。
經濟發展─包括創造就業、協助少數族裔與劣勢產業、遷移安置及最終目的為擴大市府的稅基。由於再發展基金使用之法令限制,這些措施主要於再發展計畫地區實施,這些計畫都具有相當顯著的經濟發展因素。
生活品質─為使計畫地區對現有居民及商業更具可居性,及提昇投資吸引力,該機構的投入包括公園、文化與藝術設施、公用設備、交通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改善。這些「生活品質」的公共投資成功地引導私人資金的跟進。
顯然這三項施政重點是相互重疊、互為因果,以住宅為例,可增加稅基亦視為經濟發展的因素之一,增加辦公室及旅館的就業機會,可提高社區的生活品質及增添市民參與住宅市場的能力。為達成這三項施政目標,該機構與市府相關部門簽約或合作,主要對象為市長的經濟發展辦公室、社區發展與住宅局、都市計畫局、舊金山港務局及工務局。
三、機構組織
該機構的權責與組織法源為加州社區更新法,為獨立於舊金山市(郡)政府之外的法定實體,經由市(郡)政府得特別授權執行特定的功能。董事會(Commission)決定該機構計畫執行之政策方向,七名董事皆由市長提名,經由市政委員會同意後任命。執行長(The Executive Director)依據董事會制定的政策,負責更新計畫及其他特定計畫所有事務之執行。董事會同時也是市府平價住宅基金支出的正式諮詢單位。
在董事會及執行長指導下,共分成四個科及法務室:
計畫管理科(Project and Program Management Division):主管住宅與經濟發展兩重大業務,及該機構12個計畫地區。
財務行政科(Finance and Administration Division):主管該機構的財務、資訊服務、檔案、人力資源、行政服務之計畫與管理。
規劃科(Planning Division):主管調查、規劃分析及擬訂法定文件,提供市政府劃定或修訂更新地區。
開發服務科(Development Services Division):分為開發服務、建築服務、工程興建服務、社區服務四個股(section),對執行長及其他各科(室)提供開發、不動產、建築、工程興建、發包、拆遷、財產管理及其他相關業務之專業協助。
四、法定權力
依據加州社區更新法,為執行社區更新,使更新更具吸引力,該機構擁有財務及不動產的獨有權力。
財務:該機構為達成更新計畫的目標,可借貸資金,近年來廣泛應用這些權力於各更新地區,包括稅金增額債券、抵押歲入債券、旅館稅債券等,因應不同計畫的需要,彈性使用各種財務工具。其中以賦稅增額債券最為特殊,讓社區可應用更新改善所產生增加的稅收,為社區再改善之用。
不動產處理:經市長、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及市政委員會核定更新計畫的土地,該機構擁有取得、改善及出售土地的權力。另該機構最引起爭議的權力為土地徵收(eminent domain),土地徵收的使用必須於更新計畫中載明應用的地區,以實務面而言,徵收的使用主要當作為談判策略的工具,在過去20年間該機構幾乎不動用該項權力。
所有權人參與協議之使用為最基本的更新工具,這些協議提供了公私合作更新的基礎,載明更新計畫地區地主執行事項、該機構協助更新的義務或創造更新的遠景。
公共設施的改善:該機構經常以提供公共設施之改善,以支持私部門的開發與刺激私部門的投資,最近的顯例為巴爾博納花園的開放空間及文化設施。
鄰里規劃程序與重點:在擬定更新計畫過程中,提供鄰里組織一個計畫的重點與架構,讓社區得以共同參與針對問題、解決問題的方案及優先順序達成共識。一個成功的更新程序,由計畫草案到執行階段,各種問題並不僅限於經濟及建物開發,並涵蓋及社會、犯罪、衛生等問題,透過社區組織的反應及該機構、市政府的引導,社區參與的機制實為任何成功更新案相當重要的一環。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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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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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人
- 基金會規劃部主任
陳松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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