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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暫行條例修正 降低更新門檻


立法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修正通過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部分條文。修正項目與都市更新重建有關者包括:都市更新門檻、公寓大廈表決門檻均降低;更新所有權人計算基礎調整;更新建築高度放寬;協議合建更新租稅減免;不同意重建之房地受讓人視同災民貸款得給予補助;獎勵鋼骨構造融資等。以下簡述本次修正之重要項目:

降低更新門檻
其中最重要的修正項目乃是第十七條有關都市更新之門檻向下修正:「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時,得逕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免先擬具事業概要申請核准,不受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這使得必須以都市更新方式重建的社區,整合地主之困難度可以大幅降低。
 
修正條文並增訂十七之一,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進行修繕補強時亦可比照此一降低之門檻:「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而辦理原地重建或修繕補強者,得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重建或修繕補強之決議,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均超過二分之一同意為之。」

部分毀損計算基準調整
此外,也考慮到有些社區內有數棟房屋共有土地,部分受損,部分完好,全部社區整合意見相當困難。因此條文修正增訂17條之2:「…得在不變更其他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受損各該幢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
依本條文則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同意門檻時,只要計算受損大樓的區分所有權人人數及面積就可以,而不必計算未受損大樓之所有權人數及面積。不過重建之後的新大樓面積必須與受損前一致(不能增加面積或減少面積),否則就會影響未參與都市更新住戶的區分所有面積大小。

建築高度放寬
對於以更新方式重建建築高度的放寬,修正條文中也有明文規定,除了飛航管制外,不受建築及相關法令之限制。
在部分面前道路較狹窄地區,如果沒有此項建築高度放寬之法令,則獎勵之容積不可能用完,也不可能提供較多的開放空間縮小建蔽率改善都市地面空間品質。
其他重建暫行條例修正內容請見本基金會會網站www.ur.org.tw。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0期)

  • 發布日期
    2001/02/19
  • 發表人
    基金會研展部主任
    丁致成
  • 關鍵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