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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通過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子法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完成立法後,台北市配合進行實施多年的「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的修正,於89年5月23日第一○六三次市政會議通過,並於89年底台北市議會第八屆第十三次臨時大會通過一讀,於90年3月29日同屆第十八次臨時大會第四次會議三讀通過「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台北市的更新正式邁入回歸都市更新條例的新紀元。

自治條例的主要內容包括修訂都市更新單元基準:完整計畫街廓者、面積二千平方公尺者、面臨二條以上計畫道路且面積大於街廓四分之一並在一千平方公尺者、扣除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並一次更新完成者、及特殊原因得有都市計畫特別規定者。同時訂定政府主動劃定更新地區外,自行申請劃定更新單元應以一個完整街廓為原則,並於更新事業概要中載明依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表中指標之評估結果。

修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包括: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部份。更新後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之獎勵(更新後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人數乘上當地居住水準與更新前分配面積平均值差額)。更新地區公告後三年內申請者,給予法定容積5%獎勵。考量地區環境的獎勵,包括捐贈之公益設施建築成本、計畫道路開闢成本、增進都市景觀美化所需經費(認養設施、改善鋪面及公共藝術等)。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包括:富有地方特色設計獎勵6%以內、設置200平方公尺以上開放空間廣場,依增設面積核計(住宅區不適用)、依留設沿街面二公尺以上人行步道之面積獎勵、保存具紀念性或藝術價值建物之樓地板面積與維修所需經費獎勵、更新規模一個完整街廓或5000平方公尺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5%獎勵。舊違建(民國七十七年八月一日前興建完成)之安置獎勵,以法定容積20%為限。但前三項與第六項獎勵之和不得大於全部獎勵之一半,另依其他法令申請之容積獎勵,應納入更新事業計畫中,計畫所核定之容積獎勵為建造執照申請時之最大允建容積,並得放寬高度限制。

增訂整建住宅(整宅)更新之實施規定,包括得由市政府擔任實施者、得申請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初期規劃費得由更新會申請是政府補助等。及既成道路廢巷,得併更新事業計畫送更新委員會審議後廢止等。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1期)

  • 發布日期
    2001/05/19
  • 發表人
    基金會規劃部副主任 陳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