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營建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

營建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

內政部營建署90年5月27日發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研提申請補助辦理都市更新作業,申請補助的項目為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與訂定都市更新計畫。
中央政府為落實都市更新條例,引導地方政府全力投入都市更新工作,以期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的再開發使用,進而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本年度依據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2月15日召開「健全房地產措施」推動小組第二次會議決議略以:因營建署90年度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計畫規劃設計預算未獲通過,如地方政府確有需要,可研提計畫由營建署彙整地方政府需求向經濟建設委員會申請,而由中美基金提撥,以持續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有關規劃設計之作業。

為輔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具體可行之都市更新事業,本案的補助項目主要以兩種為限:第一項為劃定都市更新地區,第二項為訂定都市更新計畫;但在第二項目中之申請要件與以往不同,特別嚴格規定所研提之都市更新計畫,業已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八條規定其更新地區需已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完成公告實施之法定程序,才准予申請。另外審核原則乃就計畫之詳實性與效益為主要重點,而各縣市政府在都市更新推動機制建立成效與相關補助案執行績效亦將一併考量。

都市更新為台灣下一階段都市發展之重大政策趨勢,本補助案將配合地方政府推動都市更新工作的進展,持續予以支持,並預期下一階段本案之補助範圍更能擴大至優先辦理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鼓勵民間業者參與都市更新工作。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1期)

  • 發布日期
    2001/05/19
  • 發表人
    基金會助理規劃師 蘇士豪
  • 關鍵字 都更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