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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二項都市更新基準已公佈實施

臺北縣政府已於九十年八月廿三日公布二項都市更新基準,分別是「臺北縣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臺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

在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方面,無論是已劃定更新地區或未經劃定更新地區皆可依此基準申請劃定更新單元。臺北縣對於更新單元大小規定較臺北市寬鬆一些,更新單元面積依臨路條件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或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可劃定為更新單元。另對於非完整計畫街廓者,若符合此劃定更新單元基準規定者即可劃定,相對之下臺北市規定需另提出更新計畫來加以劃定較為嚴格。這項規定主要為考量臺北縣多為超大型街廓,更新單元大多難以符合完整計畫街廓規定之緣故。而臺北市細部計畫實施較完整,多為小型街廓,故可作較嚴格規定。

在容積獎勵核算基準方面,主要架構為參考臺北市之規定,另考慮臺北縣地方情況作一些修正。最大不同點為F5部分(考量地方特性之獎勵),訂定符合地方發展特性如符合市鎮鄉特性、重大公共建設周邊、都市計畫工業區等,給予較多之容積獎勵(法定容積20%為上限)。另對於更新單元規模,為完整計畫街廓或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即可有5%容積獎勵。不同者尚有公益設施獎勵容積直接以其面積核算,而臺北市需以單位面積興建成本除以銷售利潤換算。但因臺北縣大部分地區單位面積興建成本會比銷售利潤高,故此項獎勵方式不見得比臺北市之規定寬鬆。另外舊違章建築戶的認定與處理並無明訂,需參考北縣建管單位的標準,而獎勵額度則視個案由委員會評定,較缺乏明確標準可依循,建商在處理舊有違建戶上雖不致被限定太死,但也較難有談判之依據。

另在第12期簡訊中介紹之「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草案」方面,並不打算公布而改為僅供內部審議時之參考。其草案原規定依內政部營建署委託本基金會研擬之「都市更新作業手冊」建議訂定,如集合住宅大樓依「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原則」中單身國民住宅之規定,主建物面積為四十平方公尺等。為讓實施者多一些規劃設計彈性,可先考量上述標準,若有困難尚可與臺北縣政府城鄉局及更新審議委員會溝通另自行訂之。

本二項已公布之基準內容可從本基金會或臺北縣政府城鄉局之網站上下載。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3期)

  • 發布日期
    2001/11/19
  • 發表人
    基金會規劃部 林克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