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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不動產估價師法

立法院三讀通過「都市更新條例」時,曾附帶決議:「都市更新條例通過後,應將土地估價師法儘速完成立法,以使客觀鑑價制度確定,並使都市更新利潤透明化。」因此自民國79年起即送入立法院審議之不動產估價師法草案,歷經十年餘的抗戰,終於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不動產估價師法」,並自民國89年10月4日公告及發佈。條文明確規範關於不動產估價業者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與過渡階段處理原則等,其要點如下:
一、資格認定
不動產估價師之資格取得,應經考試及格或檢覈通過,以確保其執業技術水準,並保障委託人之權益。(1條)
不動產估價師須具二年以上之估價實務經驗,始得依規定申請發給開業證書。(5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滿三年,得應不動產估價師特種考試。(44條)

二、業務範圍
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範圍,包括受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農作改良物及其權利之估價。(14條)
不動產估價之作業程序、方法及估價時應遵行事項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不動產估價師受託辦理估價,應依技術規則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製作估價報告書,於簽名後交付委託人。(19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不動產估價師之業務或令其報告,不動產估價師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21條)

三、開業
不動產估價師開業,應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二個以上估價師組織聯合事務所,執行業務。且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9條)
不動產估價師之開業證書有效期限四年,期滿前必須辦理換證,始得繼續執業。在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內須完成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訓練,方能辦理開業證書之換證。(20條)

四、異議處理
不動產估價師間,對同一標的物在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有百分之二十以上差異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土地所在之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調相關之不動產估價師決定其估定價格;必要時,得指定其他不動產估價師重行估價後再行協調。(41條)

五、解散及變更
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前已登記經營不動產估價業務者,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應辦理解散或變更登記,停止經營該項業務。(44條)
依據法令規定,未來從事不動產估價業務人員必須領有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因此首次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將於民國90年12月舉行,預計第一批合法的不動產估價師將於民國91年2月產生。而現存之不動產鑑定公司自法令公告施行日起五年內必須轉型為以合法的不動產估價師為主之專業事務所型態,也就是說最晚於民國94年10月05日開始,所有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均需交由合法之不動產估價師簽證,且應受不動產估價師法所規範。
(估價師法請參見基金會網站www.ur.org.tw/法令/相關法令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3期)

  • 發布日期
    2001/11/19
  • 發表人
    黃怡嘉
    (原任基金會規劃師)
  • 關鍵字 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