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高雄市議會通過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高雄市議會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審議通過「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共十四條條文,將於近期公告實施。該自治條例之草案係由本基金會接受高雄市政府委託研究所提出,其中有相當多具有特色之條文,考量高雄市當地特殊需求及補足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之不足。其中條文重點如下:
一、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以完整街廓為原則,但因街廓過大則更新地區內為2500平方公尺,非都市更新地區則為4500平方公尺,歷史街區整建維護單元則只需1000平方公尺即可劃定為更新單元。因災變重建自行劃定單元應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但若經政府劃定為災區則不受限制。此標準比台北市、台北縣、新竹市之標準為高,但較符合高雄市街廓較大的特性。

二、整建維護之補助
本條例的一大特色是針對維護整建之歷史街區、形象商店街、閒置建物可以向工務局申請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測量、測繪、研究規劃、設備結構、景觀工程、修繕、廣告文宣費用等。

三、避免量體過大
本條例的另一大特色則是總體考量都市更新容積獎勵、容積移轉、免計容積等各種優待項目,並避免開發量體過大造成負面衝擊,當獎勵容積較高時必須提送交通衝擊分析。而容積移轉、免計容積公益設施也有一定之限度。

四、明訂審議期限及審查費用
本條例第十二條明定各種審查之期限,例如更新事業概要為二個月,更新事業計畫為四個月,案件複雜者則得再延長二個月。第十條明定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之審查費用各為二萬元整。

五、社區公益設施
免計容積之公益設施項目中除了台北市類似的項目外還包括大眾運輸場站設施可以視為公益設施,而且這些公益設施不必將所有權捐贈市府,也可以酌收必要費用。以避免產權捐贈市府之後管理維護反而加重政府負擔。
本自治條例詳細條文請見本基金會網站http://www.ur.org.tw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4期)

  • 發布日期
    2002/02/19
  • 發表人
    基金會研展部 主任 丁致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