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稅賦課徵協商
九二一震災集合住宅更新重建,目前已76個社區核准立案,有8個社區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與權利變換計畫已核定公告實施,而在都市更新事業執行時面臨幾個賦稅課徵問題,包括更新會是否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及不參與者之土地增值稅課徵時機等,影響重建之推動。九二一基金會謝執行長於日前與營建署林署長協商後,為加速重建時程,營建署於3月4日上午邀集財政部、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九二一基金會及本基金會協商相關賦稅課徵事宜。
因會計年度終了,更新會面臨已募集之重建費用存款利息所得,須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因該經費來自政府與相關團體補助、住戶所繳交之費用及相關貸款,作為重建所需經費,並未有營利之事實,且未來若有餘額將於更新會解散時,依清算結果發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因此建議予以免稅。財政部表示,正研議比照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作法予以免稅,現已發文各區國稅局依實際操作問題,研擬意見報部匯整,並請營建署將更新會經費來源及用途敘明送交財政部,以為作業之參考。
另針對核定公告實施後須發放不願或不能參與者之補償金時,須先代扣提存之土地增值稅部份,若以稅法相關規定應以產權移轉登記時為課徵時機,但將面臨目前難以預估施工期程後之土地公告價值變動情形,造成代扣金額無法估算,使補償金之發放難以順利執行。會中決議參考徵收及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以權利變換計畫發佈實施日為課徵時點,於發佈後由實施者列冊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法提存後發放。目前將以解釋令方式函文辦理,未來並將納入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之修法中。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4期)
因會計年度終了,更新會面臨已募集之重建費用存款利息所得,須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因該經費來自政府與相關團體補助、住戶所繳交之費用及相關貸款,作為重建所需經費,並未有營利之事實,且未來若有餘額將於更新會解散時,依清算結果發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因此建議予以免稅。財政部表示,正研議比照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作法予以免稅,現已發文各區國稅局依實際操作問題,研擬意見報部匯整,並請營建署將更新會經費來源及用途敘明送交財政部,以為作業之參考。
另針對核定公告實施後須發放不願或不能參與者之補償金時,須先代扣提存之土地增值稅部份,若以稅法相關規定應以產權移轉登記時為課徵時機,但將面臨目前難以預估施工期程後之土地公告價值變動情形,造成代扣金額無法估算,使補償金之發放難以順利執行。會中決議參考徵收及區段徵收之相關規定,以權利變換計畫發佈實施日為課徵時點,於發佈後由實施者列冊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依法提存後發放。目前將以解釋令方式函文辦理,未來並將納入權利變換實施辦法之修法中。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