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
營建署為妥善解決九二一震災後,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集合式住宅重建時,所遭遇問題,於3月18日至3月28日依行政程序法公告修正「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並於3月25日邀集各單位研商修正建議,並依修正建議研擬草案,現正簽報核定中。
主要修正有二:
不願及不能參與分配者現金補償計算:明訂以現金補償不願意或不能參與分配者,其補償費應以更新前權利價值計算,並依法定清償順序標準扣除相關費用後,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日起2個月內通知30日內領取(但本次修正發布前已核定發布實施者,得於發布後二個月內通知)。法定清償順序中,應先扣除應繳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抵押權及相關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有餘額再行發放。其中土地增值稅之稅基,以權利價值評定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由實施者於計畫公告時造冊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
不參與分配者原設定抵押權、典權及限制登記處理方式:參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2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之立法例,補充說明依更新條例第40條清償、回贖或提存之抵押權或典權,於更新後產權總登記時,予以塗銷。於實施權利變換時,經清償或協調提存後,送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並增訂不參與分配者若有限制登記之情勢,實施者應於發給補償費前,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依協調結果處理;協議不成者,將其應得權利價值提存,列冊送請原囑託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5期)
主要修正有二:
不願及不能參與分配者現金補償計算:明訂以現金補償不願意或不能參與分配者,其補償費應以更新前權利價值計算,並依法定清償順序標準扣除相關費用後,於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實施日起2個月內通知30日內領取(但本次修正發布前已核定發布實施者,得於發布後二個月內通知)。法定清償順序中,應先扣除應繳土地增值稅、工程受益費、抵押權及相關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等,有餘額再行發放。其中土地增值稅之稅基,以權利價值評定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由實施者於計畫公告時造冊向主管稅捐機關申報移轉現值。
不參與分配者原設定抵押權、典權及限制登記處理方式:參考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92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52條及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6條之立法例,補充說明依更新條例第40條清償、回贖或提存之抵押權或典權,於更新後產權總登記時,予以塗銷。於實施權利變換時,經清償或協調提存後,送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並增訂不參與分配者若有限制登記之情勢,實施者應於發給補償費前,邀集權利人協調,協調成立者,依協調結果處理;協議不成者,將其應得權利價值提存,列冊送請原囑託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逕為塗銷。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