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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政策:中央擬推動六年都市更新示範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於五月三日召集都市更新諮詢小組委員及各縣市政府,商討推動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各位出席委員均表示高度之肯定及必要性。本基金會丁主任亦為該委員會之諮詢委員,於會中亦表達肯定之意及提出具體之建議。

營建署原提出「全面推動都市更新計畫」報給行政院經建會,但在經建會指示下應做若干修正之後再呈報經建會。經建會於三月二十七日召開審查之會議結論如下:「一、請內政部營建署參考與會代表意見修正本計畫內容,研提具體可行、單純、可量化之目標,並請該署儘速將計畫送達本會,俾利本會再擇期開會研商;二、請內政部營建署於本計畫書中,針對現有已完成全市更新調查之縣市,選擇幾處較具有更新發展潛力,並可在未來六年內完成,顯現具體成效之地區,辦理更新,以建立示範更新。原則上以台鐵車站鄰近地區及公有土地為優先;三、請內政部營建署檢討現有人力架構,考量整併原台灣省住都局人力,協助推動都市更新工作。並檢討修正窒礙難行法令,以減化更新辦理流程,研究成立非營利性之都市更新法人,協助民間及政府辦理實際都市更新所需之前置作業可行性。」

經建會陳麗春組長補充指出,過去幾年都市更新除了災區社區的重建之外大多流於紙上作業,中央的各種補助款項少有針對具體的更新事業提出具體的成效。而這次的示範計畫將不再只是規劃而已,而是選擇少數具體可開發之計畫案使之具體實現。

目前已完成全市性都市更新調查工作之縣市包括:台北市、台北縣、高雄市、基隆市、台南市、嘉義市等縣市。與會的大多數縣市政府均提出若干建議應優先辦理之計畫。台灣鐵路局徐副局長亦南特別於會中表示,台鐵欣見中央主導推動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特別是針對鐵路廠站週邊的土地,台鐵一定全力配合。主持會議之營建署丁副署長育群則裁示請台鐵於下次會議前提出具體建議之地點範圍,作為選定示範計畫之重要參考。

本基金會丁主任於會中建議如下:針對經建會之第一點建議,目前經濟情勢低彌,民間投資意願不高,因此應以政府投入引導私部門投資金額作為示範計畫之目標。例如政府投入五十億,帶動民間投資五百億為目標。如此才能增加民間投資都市更新之意願。至今各縣市政府均未善用都市更新條例第九條之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擔任實施者,或是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實施,所以所擬定更新計畫只流於紙上談兵。至於示範計畫之地點選擇,例如台北車站週邊之C1、D1、E街廓及交九等計畫,高雄市的哈瑪星高雄港站,基隆市的基隆港站都已經有具體的規劃方向,只要營建署定出具體的選擇條件,應可立刻著手推動在六年內可看到具體推動成果。此外,都市更新專責機構之成立亦為示範計畫成功之重要關鍵因素,營建署可考慮經建會之建議成立都市更新開發處或是開發公司,類似日本的住宅都市整備公團,可為有需要之各縣市政府提供服務。而有關都市更新條例之修訂,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在災後重建所累積之二年半經驗,將於近期提出具體建議,屆時將提供營建署參考。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5期)

  • 發布日期
    2002/05/19
  • 發表人
    基金會研展部主任 丁致成
  • 關鍵字 都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