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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召開會議研商都市更新

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測量及釐正圖冊相關事宜
 
台中縣目前受理震災社區以都市更新重建計五十四案,其中二十七案已發布實施,十五案取得建造執照,十三案動工興建,二案已取得使用執照,其餘社區正依預定進度辦理震災社區重建相關事宜,然而由於縣府主管機關之人力有限,建請能否由更新會於使用執行取得後,自行委託先行辦理土地及建物測量,如與權利變換土地及建物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再由更新會自行委託依測量結果釐正圖冊後,檢送相關文件至主管機關辦理釐正圖冊之記載事宜,該程序提請討論。

而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實施者(在此即更新會)於申領建築使用執照後,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分配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如測量結果與計畫面積不符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相關圖冊之記載。

故此,主管機關仍需依法配合更新會之申請,函文給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並由地政事務所將測量結果副知與更新會,當測量結果與計畫面積不符時,再由主管機關自行依法釐正圖冊。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8期)

  • 發布日期
    2003/02/19
  • 發表人
    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周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