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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啟動更新法令修法座談

營建署啟動更新法令修法座談

內政部營建署近來共舉辦三次都市更新法令修正方向之座談會,一次於4月4日舉辦「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座談會,二次於4月25日及5月15日舉行「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方向座談會,顯示中央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修法之決心。

立法院附帶決議要求提高容積獎勵
有關容積獎勵之座談會,係因92.1.3立法院通過黃正則委員提案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時之附帶決議,要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應於第四條第二項後段應增列:「如應情況特殊,得以當地各該類型使用分區之最高容積作為其計算容積獎勵之容積率上限。」對於老舊社區更新重建,在建敝率不擴大情形下,容積率應增加百分之五十以上,以利重建。

整宅需要應由地方自行修法
會議結論建議:建築容積獎勵在未充分考量都市整體發展需要前,不宜全面遽予提高。立法院的附帶決議及黃委員的建議將送各機關、各相關公會及各縣市政府表示意見後,一併納入都市更新條例檢討修正案中通盤考量。至於台北市整宅的需要,應由台北市修訂自治法規或變更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辦理為妥。

條例修法各界提出九十項建議
而都市更新條例的二次修法座談會,於會前由營建署彙整九十一年度函請各單位提供的修法建議條文共有九十項。而主辦單位也邀請本基金會及建築開發商業公會於會中簡報建議修正的條文重點。
各界所提建議中,較具有共識的修正項目包括:
  • 中央應可辦理都市更新。(經建會、建商公會、本會)
  • 有關整建維護之條文應予加強。(彭光輝教授、李嘉英教授、本會)
  • 申請程序減化,必要時舉行聯席會議審查。(經建會、建商公會、高雄市、本會)
  • 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期間之禁限建(台北市、建商公會、本會)
  • 廢除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制度相關條文,改以「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代替。(經建會、證期會、建商公會、本會)
  • 權利變換40條及43條修正條文。(地政司、本會)
而較具有爭議的內容包括:
  • 主計處及國稅局對於增加減稅條款表示一律反對,並反對設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但其餘各縣市政府及與會專家學者均表示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設置確有必要。
  • 台北市政府反對放寬容積獎勵之高度限制。
主席營建署柯鄉黨署長表示,都市更新承擔改造全國都市之重大責任,政策上必須全力支持。而本修法草案將參考各單位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儘速在五月底提出修法草案報行政院。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9期)

  • 發布日期
    2003/05/19
  • 發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