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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金發放實務-提存作業注意事項

補償金的提存係因不參與者未於領取補償金期間內領取,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存。因此,在實施者前往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之前,應注意所有相關文件是否備齊,且適度的與提存所人員溝通,將可使提存作業順利進行。本文就提存原因及事實、相關文件、提存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分別說明:

一、提存原因及事實:
基本上,提存的原因可分成二種主要類型,一是產權有限制登記者,一是逾期未領,而逾期未領之中,又可依有無他項權利設定及死亡未辦理繼承。
1. 產權有限制登記者:當不參與者之產權遭到法院查封,則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辦理法院提存。於不參與者提出法院撤銷查封之證明文件後提領補償金。

2.逾期未領:
(1)無他項權利設定者:當不參與者未於通知領取補償金期限內領取,則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法院提存。不參與者得於提存後逕向法院提取補償金。
(2)尚有他項權利設定者:當不參與者之產權有他項權利設定時,未於通知領取補償金期限內,會同權利人或攜帶權利人同意領取補償金之證明文件領取補償金者,依規定辦理法院提存。於不參與者提出已清償或免清償之證明文件或債權人同意其領取之證明文件後領取補償金。
(3)死亡未辦理繼承者:當不參與者已死亡但未辦理繼承時,因不確定補償金領取人為何,故依規定辦理法院提存,且於繼承程序完成後由繼承人領取補償金。

二、相關文件:
1.提存書:一式二張。(如範例)
2.提存通知書:一式二張,每增加一名補償金領取人,則增加一張提存通知書;例如該補償金有二名明確之繼承人,則書寫一式三張提存通知書;如同一戶有二人不參與者,則分別填寫提存通知書與提存書。
3.信封:填妥更新會及不參與者姓名、住址並貼足雙掛號郵票各一個。
4.提存費繳款書:一式六份。
5.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六聯。
6.其他證明文件:
(1)實施者發放補償金通知書:最好有附雙掛號回執聯。
(2)土地登記簿謄本:可用影本,依提存所要求而定。
(3)如為更新會,則加附理事長身分證影本及立案證書影本。
(4)正本部分:包括實施者證明文件、大小章、甚至土地登記簿謄本、公告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書、縣市政府公告函文等,以備不時之需。
 
三、提存程序:
1.書寫文件:填妥並備齊上述文件(到提存所還是先向承辦人員確認提存書內容是否可行,有問題的話可當場改,必要時可帶筆記型電腦及列印機(可能很誇張),不過當你寫到手快掛的時侯,還是希望這些設備就在旁邊。

2.繳費:
(1)提存物:即現金補償金,不需拿大把現金,先到管理銀行辦台灣銀行支票(俗稱台支),依領取人不同一張張的辦(可能需手續費)。
(2)提存費(新臺幣六十元)至該管法院所在地代理國庫的銀行繳交。補償金則於填具國庫存款收款書後,至當地代理國庫的銀行繳交。

3.交付文件:至法院提存所將提存通知書、提存書、信封、提存費繳款書收執聯、國庫存款收款書之存執聯等文件交與提存所後,待確認無誤,即完成提存程序。
 
四、注意事項:
1.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
(1)格式
提存書是A3格式,而提存通知書則是A4。可至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法院購買書表。
(2)有關提存原因及事實與受取提存物所附之條件

在提存書及提存通知書文件上,提存所首先要明白的是提存的原因及事實。而在更新重建中,主要的原因是補償金領取人逾期未領,故提存原因及事實可說明如下:「提存人就提存物受取人坐落○○區○○段○○地號土地(持分○○)辦理都市更新,因提存物受取人表示不願參與分配,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但書,應以現金補償,經提存人通知提存物領取人前來領取,惟提存物領取人逾期未領,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存。」(如範例所示)

如該補償金領取人的土地有限制登記,則提存原因及事實應修正如下:「…,惟提存物領取人逾期未領,且因前揭土地上有法院查封登記,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提存。」配合上開說明,需在受取提存物所附之條件中載明「本件提存物業經○○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法院查封文號:○○號)查封在案,提存物受取人應提出法院撤銷查封之證明文件後始得領取。」

如該補償金領取人的土地有限制登記,則提存原因及事實應修正如下:「…,惟提存物領取人逾期未領,且因前揭土地上有抵押權設定,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七條之二規定提存。」,相同的,配合上開說明,需在受取提存物所附之條件中載明「提存物領取人應提出已清償或免清償前揭土地抵押權債權之證明文件或抵押權人○○○(身分證字號:○○○)同意其領取本件提存物之證明文件後始得領取。」

2.可請律師陪同前往,不過個人建議自己去也不難(但理事長一定要去,若不去要有委任書)。
3.準備一些零錢、立可白、複寫紙、筆等文具,必要時的影印或需重寫提存書時就很好用。
4.引用法令條文需帶著,並準備影本給提存所人員了解。
5.如提存所不太敢辦,則可告訴提存所人員,台北地方法院的提存所已有辦理更新重建之提存案例,可去電詢問。(案號:92年度存字第657、658及660共三份可供參;日期:92.2.20)
6.準備好文件先向提存所人員詢問是否可辦理提存,如經認同再辦提存物之提交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及繳款。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9期)

  • 發布日期
    2003/05/19
  • 發表人
    基金會資深研究員 周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