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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託方式推動都市更新

以都市更新辦理舊市區重建時,普遍面臨產權整合困難、資金籌措不易、投資人與地主對於風險疑慮及雙方意見整合冗長等困境。因信託法及信託業法相關配套制度的建立,使原藏於更新條例中,以信託方式辦理更新的利器,受到了重視,藉由兩套工具的整合,共同建構舊市區重建的操作平台,提供了以上問題的有效解決途徑。

更新與信託配合之基本概念
信託在更新上,最大的功效在於將資金與土地所有權置於同一操作平台上,使擁有土地的地主,及擁有資金的投資人,能利用信託的制度,將他們在更新事業中的資產,信託與具公信力的受託人,由受託人依簽定的「信託契約」進行資產的管理處份,並在更新後把信託取得的信託財產,公平分配予委託人或受益人(原地主、資金投資人等),透過信託制度的保障,可使更新過程中的風險被有效地控制。而其資金來源,主要是由受託銀行以發行受益權轉讓方式籌措,地主僅須負擔合理之信託費用、服務費與利息,就可解決經費問題,並可獲得全部開發利益。另外,在更新事業的進行上,並納入負責技術整合工作的都市更新專案公司為實施者,與受託銀行分工推動,且受其監督,使各項工程及財務管理運作公開透明。

信託方式辦理都市更新的優點
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除了保留都市更新優點外,並提供了有效控制的重建風險讓地主、投資人彼此放心的途徑,其優點如下:
一、降低開發風險:信託財產獨立,形成債權防火牆,不論是實施者、營造廠商、信託銀行或其他地主有債務問題均不影響本案進行。

二、土地集中處理:土地移轉給受託人,集中處理可增進更新的實施效率,同時依信託契約執行,有信託法保障可降低地主風險。

三、資金一次到位:全案建築融資、投資資金一次到位,依進度撥款,即使營建廠商倒閉仍可撤換廠商續建。

四、高度專業管理:從都市更新、建築設計、資金籌措、營建工程管理到銷售、登記,均委由專業機構負責,創造最高效率開發成果。

五、財務狀況透明: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須定期向信託人(受益人)報告財務狀況及進度,更新事業財務完全公開透明。

以信託方式推動都市更新的架構
以下依更新事業的各相關主體進行說明:
一、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參與更新者,將土地信託予信託銀行,不願參與更新者,則領取補償金;若願意參與更新者且願意自行出資者,可將其資金一併信託,成為更新事業中資金投資者之一。

二、資金投資者:信託銀行透過受益權轉讓方式,招募資金投資者,開立信託資金專戶,做為更新事業推動經費財源。

三、信託銀行:接受「地主」與「資金投資者」的委託,成為受託人,並成立信託專戶控管全案資金,依信託契約進行財產之管理處分。同時委託專案都市更新公司擔任更新事業執行的實施者,實施者並依需要找尋其他協力廠商共同推動,而由信託銀行控管「相關協力廠商」之資金撥款事宜。

四、專案都市更新公司:作為更新案的實施者,負責所有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與執行,並由其審視實際需求,委託「相關協力廠商」(須經信託銀行同意),並負則協調控管其作業工作內容與進度。更新完成後,負責銷售折付共同負擔的樓地板面積,並將更新後應分配的產權交予受託人。

五、相關協力廠商:包含與更新事業執行有關的作業單位,如更新規劃、建築設計、價值查估、工程管理、登記作業、銷售廣告、營造施工等,由「實施者」進行委託,並由「受託人」依執行進度與結果由「信託專戶」撥款。
 
都市更新是一項複雜的協商與專業整合工作,除需良好的溝通,及各項專業的投入,更需有嚴密的財務資金控管,才能確保更新事業順利的推展;更新與信託的結合提供更可行的操作平台,為未來更新工作重要的執行方式之一。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19期)

  • 發布日期
    2003/05/19
  • 發表人
    基金會規劃師 胡英鵬
  • 關鍵字 信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