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A+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修法方向

臺北市政府九十年四月二十日修正公告實施「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迄今已逾二年,惟為加速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配合內政部研修都市更新條例草案內容,及目前執行都市更新過程需透過修法補充或修正事項,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刻積極辦理該自治條例之修訂。目前業召開四次會議完成草案協商,後續並將依法制作業程序送請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公布施行。
本次更新自治條例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放寬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
面臨二條計畫道路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更新單元,放寬其面積占該街廓面積比例為五分之一;增訂跨街廓單元之劃定,需至少有一街廓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整體開發之規定;因災害受損經認定為黃單建築者,經取得五分之四同意比例者,得劃為更新單元;增列對都市景觀有重大貢獻者為更新單元評估指標;明定街廓之認定,除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外,其他包括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河川等之邊界亦得視為街廓邊界;明定更新單元之劃定,以不損及鄰地劃定為更新單元之權益為原則,否則應於舉辦公聽會時通知相鄰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參加,並徵詢其意願。
 
二、修正建築容積獎勵評定基準
公益設施捐贈本市者之,其△F4獎勵額度以捐贈樓地板面積之可銷售總價除以獎勵樓層平均銷售單價核算;△F2獎勵評定基準,以給予△F1、△F3、△F4、△F5、△F6獎勵容積後,仍未達當地居住水準之差額部分核計;並排除△F2納入第十六條第三款公益性獎勵應大於二分之一之規定;△F5有關人行步道之獎勵,除依法應予留設者外以另增設人行道面積核計,並應符合高程順平、寬度均一、鋪面材質、色彩與周遭環境協調、提供附屬設施、達到都市防災與公共安全等條件。

三、納入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法源
明定市政府為實施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事業,得另訂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獎助及實施辦法。

四、公益設施捐贈相關作業與實施者變更程序
實施者應於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前與市政府簽訂捐贈公益設施契約書,並於領取使用執照三個月內完成捐贈公益設施事宜,所稱捐贈公益設施事宜,指於建築執照註明,實施者於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依土地登記規則有關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併列市政府為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人,就捐贈本市之公益設施樓地板面積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土地持分所有權無償移轉登記為臺北市所有;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准實施後變更實施者,應檢附原核准實施者、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書、安置舊違章建築戶之協議書、經公證承受原實施者對市政府及相關權利關係人之承諾與應盡義務之認證書,經市政府核備後始准予申請建築執照,變更起造人亦同。

五、其他彈性規定
更新案經核定實施後,其建築設計如非重大變更,無須再提更新委員會審議;權利變換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如因個案情況特殊,經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並由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不受不得小於國民住宅丁種住宅社區面積之規定。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1期)

  • 發布日期
    2003/11/19
  • 發表人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林佑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