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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將成立「都市更新處」

台北市政府為因應未來都市發展及住宅政策方向,調整現有的組織編制,將原有「國民住宅處」併入「都市發展局」下,擴大為七科,並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將原有第四科(都市更新科)調整成立為「都市更新處」,預計三月初正式掛牌,組織為三科一室,後續「工務局」所屬的「建築管理處」,待建築法透過中央修法後,可望一併納入「都市發展局」,勢將成為名符其實的「大」局。

都市更新組織發展沿革
「都市計畫法」於民國62年修訂時,增訂「舊市區更新」專章,首度出現都市更新之用語,而台北市政府為推動都市更新則在民國66年於都市計畫處下設立更新科,為全國第一個辦理都市更新的單位,主要以區段徵收方式完成柳鄉社區、八德路饒河街口、大龍段蘭州國中北側、台北工專北側等地區之都市更新案外,另有協助開闢計畫道路,導引地主辦理合建之韶安段與新仁里地區更新案,民國72年台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訂頒「台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轉而採鼓勵民間投資辦理都市更新。繼而配合中央於民國87年公布實施「都市更新條例」,市府亦依地方制度法自行訂定「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條例」。如今更進一步因應時代變遷及施政之所需,進行辦理都市更新專責單位之組織大調整。

客觀情勢
「都市更新條例」公布後,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該條例規定共公告劃定了204處更新地區,並積極辦理舊市區更新改造、鼓勵民間申請自辦更新案、都市更新開發審查監督管理、擴充地區環境之營造以及產業振興活化等相關工作,因此亟需成立一專責機構統合執行所有更新業務,以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之執行;另觀「國民住宅處」為因應國宅業務轉型,而有精簡組織人事的需要,在此客觀情勢條件下,才有國宅處與發展局的組織整併案的提出,其中包括「都市更新處」的成立,以及都市發展局擴增為七個科,分別為「綜合企劃科」、「都市規劃科」、「都市設計科」、「都市測量及資訊服務科」、「居住政策及服務科」、「財務及資產管理科」以及「住宅管理科」,兼具發展局及國宅處之現有執掌功能。

組織編制與工作執掌
「都市更新處」主要為統合執行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依據「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組織規程」則設有三科一室,科別另依職掌功能命名分別為「更新企劃與經營科」、「更新事業科」、「更新工程科」及秘書室。各科室執掌事項,由更新企劃開始,到更新事業擬定至審議,更新工程的進行,以及經營管理等,有較清楚的權責劃分,其中「更新企畫與經營科」掌理事項為都市更新發展研究、更新政策及法令研(修)訂、更新地區劃定、更新計畫擬定、更新基金運用、更新開發地區不動產經營管理及財務分析、預算控制、更新事業經費補助、容積移轉管理及公共關係、公眾服務等有關事項。「更新事業科」掌理事項為重建、整建、維護等都市更新事業之擬定、審議、核定、調解、調處、監督管理及輔導等有關事項。「更新工程科」掌理事項為更新事業開發、地區公共環境改善及更新地區環境營造等相關規劃設計及工程施作、產業振興與街區活化之策劃、輔導與執行等。


未來工作重點
目前「都市更新處」預計推動的工作主要有六項:第一為配合老舊社區更新再造,積極研訂都市更新計畫,採整體規劃並分期實施的方式來執行。第二為推動策略性地區都市更新,主要針對台北車站特定區、西門市場、建成圓環、萬華區理教公所、建國啤酒廠、整建住宅、北大同文化藝文軸帶等區之推動問題癥結,提出具體可行之開發方式,積極介入辦理,加速推動執行工作。第三為推動都市更新地區周圍環境改善計畫,透過整體規劃設計,藉以補足及改善公共設施,以促進地區之再生與活化,提高生活居住品質。第四為有效規劃利用公有房地,轉化為社區公共設施或公共空間,提昇周圍環境品質。第五為有效結合民間力量,建立獎勵投資整建維護及籌措都市更新資金,已充分協助民間有效推動都市更新。最後為輔導整建住宅居民成立更新會,並補助初期推動費用,推動居民自辦更新事宜等。

結語
此次涉及「都市發展局」、「國民住宅處」及「都市更新處」的組織、人事之合併調整案,其在組織員額不變的原則下,要能達到有效精簡與權責集中的目標是相當煞費苦心,短期內是否能適才適所,以發揮整體施政效能,尚待組織內部磨合與在職進修訓練之配套調整。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2期)

  • 發布日期
    2004/02/19
  • 發表人
    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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