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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郭執行長來函

編者按︰針對簡訊二十一期刊登「九二一屆滿四週年,一起走過重建之路」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郭執行長以箋函函復本基金會董事長,闡述其九二一住宅重建中政府推動於社區開發之政策與執行說明,本基金會樂於將其來函照登,以饕讀者,並為郭執行長推動災後重建的努力與苦心,致予崇高的敬意。
 
來函如下︰
張董事長隆盛勳鑒︰
「都市更新簡訊」第二十一期刊載「九二一屆滿四週年一起走過重建之路」針對政府推動九二一住宅重建方案中都市更新及政府開發興建新社區是背道而馳之政策乙節,特函予以說明。

政府推動開發新社區開發包含一般(出售)住宅及平價住宅(出租、救濟),一般(出售)住宅主要以安置無法原地辦理重建之受災戶為主,優先開發七處興建五三二戶,其出售第一、二期階段之申請,依據內政部訂頒「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配售及管理維護作業規範」規定「公寓大廈因震災毀損並經拆除,其建築基地無法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都市更新或其他方式辦理重建者」取得政府核發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新社區住宅;另於第三階段開發一般受災戶申請時,排除正辦理集合式住宅都市更新之受災戶申請之規定,皆為避免影響都更新之重建政策所訂定之限制規定,並無刊載集合式住宅受災戶因新社區房屋售價低廉,不願回原社區重建問題。

新社區開發除興建一般住宅出售外,針對低收入、老弱殘障、單身無依等弱勢族群無法原地重建也無經濟能力者,且仍居住在臨時住宅之受災戶,為政府亟需輔導安置之一群,且政府興建新社區平價住宅(出租、救濟性),已考量以小規模、少量且分散方式優先開發十處約四二三戶,及提供現有國宅三○六戶作為平價住宅優先輔導進住。

新社區平價(出租)住宅依受災戶經濟能力訂定租金等級,並訂定出租年限及續租條件,並採先租後售方式,於住宅出租一定年限後,可依核定售價將該住宅及其基地讓售予承租戶。平價(救濟)住宅係安置極弱勢之受災戶且無工作能力者,提供免費借住協助其早日搬離組合屋。期能讓每個受災戶依其能力狀況居有其所,並藉此改變國人對財產重置才算重建完成之傳統觀念。

以上謹就政府開發新社區之政策說明,請參考并予指正支持。
      耑此。敬頌
      時綏
      郭瑤琪  敬啟  二月四日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2期)

  • 發布日期
    2004/02/19
  • 發表人
    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郭瑤琪執行長
  • 關鍵字 災後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