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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災後重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產權移轉登記作業相關會議重要結論

內政部營建署原於四月十二日召開「研商九二一災後更新權利變換產權移轉登記疑義事宜」會議,主要針對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就該「分配結果確定之日」所指為何日舉行共同研商會議。起因為內政部於去年七月三十日召開有關變更登記日期應為「權利變換分配結果確定之日」,惟所謂「分配結果確定之日」,其時間點如何認定,將影響核課稅捐之計算基準,故召開四月十二日研商會議,該會議初步結論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公告實施日」為之,雖與會人士多表贊同,但地政代表認為應以「公告實施期滿之日」為宜。故主席暫以「公告實施日」為分配結果確定之日,但因事涉地政產權移轉登記作業,仍應慎重考量。

另一方面,針對九二一震災地區集合住宅己完成社區,尚無法還款一事,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第二十三次委員會議紀錄中(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明白指示由內政部、財政部及相關縣市政府積極辦理集合住宅更新重建完成後之產權移轉及中央銀行轉貸事宜,回收融資經費俾利循環運用。為此,內政部又於五月七日召開續商會議,就前次討論有關「分配結果確定之日」再次討論,由於本次會議以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之臨門方案集合住宅社區為主,故以實務執行為優先考量為前提,會議結論若有變更權利變換計畫者,以「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公告實施期滿之次日」為之;或若無變更權利變換計畫,則以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相關圖冊記載之日」為之。為本次會議主要結論。

關於東勢鎮名流藝術世家集合住宅重建,由於為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執行之首例,對於權利變換之登記作業並未有任何經驗,在面對產權登記作業時,第一線的地政登記作業人員基於產權保障的考量,對於陌生的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作業有著謹慎嚴格的審議,在土地權利變換登記及建物第一次登記作業大致完成之際,尚有如何將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改算為現值之困境,所幸會中均有共識,即認同有地價改算之必要,致於如何改算及核課稅賦的問題則交由地政司地價科及財政部賦稅署的同仁共同協商,俾利最後產權移轉作業。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3期)

  • 發布日期
    2004/05/19
  • 發表人
    基金會研展部副主任 周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