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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產權登記相關法令及程序

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有關權利變換結果之登記,需由實施者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由該管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權利變換或移轉登記,又依據內政部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724564號令有關「地政機關配合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集合住宅重建完成後權利變換產權移轉登記作業注意事項」中載明,在實施者確定權利變換結果後,即於實施者取得使用執照並完成地籍測量後,可依相關文件進行權利變換產權登記,其申請登記事由為「都市更新登記」、登記原因為「權利變換」,原因發生日期為「分配結果確定之日」,其時間點之認定為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公告實施期滿確定日為其土地權利變更原因發生日期。如經釐正變更計畫者,以最後一次權利變換計畫發布公告實施期滿確定日為其土地權利變更原因發生日期。

而在地政機關完成登錄之後,則為確定其地價,故配合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台內地字第0930072898號令訂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地價改算作業原則」,則將更新前之公告地價改算為權利變換登記時之地價。原則上需將前次移轉之地價依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調整,而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實際分配土地面積大於應分配之土地面積,則需就增配土地部分計算差額地價。此外,所謂應分配土地面積則為更新後應分配土地總面積扣除公有土地抵充公設土地總面積及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土地總面積之後,再乘上該所有權人權利價值比例。

在地價重新改算後,將新的權利書狀換發予土地所有權人,則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產權移轉作業可謂完成。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4期)

  • 發布日期
    2004/09/19
  • 發表人
    前基金會副主任周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