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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研修獎勵容積核算基準談北縣都市更新推動概況

依2000年統計資料,北縣有127萬戶房屋,20年以上住宅佔34.89%,共約44.4萬戶,另外早期興建四、五樓公寓在本縣數量很大。這些房子無可避免逐漸老舊,更新重建課題,政府必需及早籌劃因應,以導正現況屋主習於房屋老舊後採出售處分方式,尚不習於以推動更新重建。政府應儘速規劃都市更新市場運作配套可行機制,讓都市更新在民間成為一種風氣,長此以往才能防杜都市老化衰頹,生活環境品質提升,也可帶動建築業穩定發展。以上為林代縣長錫耀「人本的關懷,永續的發展」施政理念,並已列入創新十二項施政項目之一。
 
現況概述
臺北縣政府為配合「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之核算,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實施訂定「臺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該基準自實施以來迄今已屆滿三年,民間申請更新案件僅27案,究其主要原因之一為多數縣民仍停留在未實施容積管制的觀念,依現行更新容積獎勵屋主仍覺不足,期盼舊屋換新屋可免負擔工程款,致接受度較低。另國人習慣以買新屋賣舊屋之方式處理,及民眾社區意識薄弱,缺乏參與更新重建處理,土地為共有,人數眾多,整合困難,以致民間不易自行辦理更新。尤其北縣四樓以上之公寓或集合住宅比率很高,且戶數眾多,產權難以整合,財務負擔能力差距大,更新重建愈形困難,實宜予適度提高獎勵誘因,降低負擔成本,以鼓勵老舊社區及較大規模自發性更新,改建為適宜居住的環境,並提供整體性公共設施,以維持都市永續發展。故為擴大鼓勵縣民重視居住整體環境,能夠起而行,增進社區風貌,復甦都市機能,臺北縣政府遂將該基準作適當之修正,在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下增加獎勵項目並提高獎勵額度,俾符合實際需要。
 
整體面檢討
林代理縣長錫耀自篆視以來,即非常重視這長久以來的問題,縣府團隊全面評估都市更新實施以來所遭遇之困難及研訂因應對策,制定「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作為未來一年半施政之重點,計畫目標為(一)帶動並穩定建築及房地產市場(二)輔導老舊及弱勢房屋辦理更新(三)建立更新推動平台與運作機制(四)確定更新政策並達成縣政目標。推動策略為(一)營造推動更新之機會優勢(二)創新及改良相關配套措施(三)積極突破更新的財務困境。具體的行動主要為:結合民間資源,推動都市更新;設立單一窗口,提供效率服務;成立都市更新推動小組,建立政策性、整體性的指導方針;提供預審作業,縮短審議流程;修正「臺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訂定都市更新政策白皮書,匡導更新發展方向;建立更新資料庫,強化內外部資訊之取得;協助解決更新融資貸款困難問題;培訓都市更新規劃師,協助推廣都市更新。
 
研修獎勵容積基準重點
「臺北縣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討論通過「臺北縣都市更新地區建築容積獎勵核算基準」修正草案,即為具體的行動其中之一。本次通過修正項目主要重點為
(一)回饋捐贈獎勵:
1.捐贈本縣公益設施,其樓地板面積不予計入容積,其獎勵容積以所捐贈公益設施面積之更新後總價及提供管理維護基金扣除興建成本除以二樓以上更新後之平均單價扣除興建成本與管銷費用之平均單價所得面積核計。
2.捐贈辦理公共設施新建、維護管理所需之工程費、拆遷安置補償費、認養費等費用,或其他非屬該更新案應負擔之義務,且具增益更新區內外公共利益之費用,得依檢據費用,除以二樓以上更新後之平均單價扣除興建成本與管銷費用之平均單價所得面積核計。


(二)申請更新時程獎勵:
公告為都市更新地區日起,一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七之獎勵容積;二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六之獎勵容積;三年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

(三)實施者為處理基地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所需樓地板面積,得適當增加建築容積獎勵之,並以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限。

(四)規劃設計之獎勵:
1.沿街面留設二公尺以上人行步道:法令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而自願退縮留設者得予獎勵;法令有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而自行退縮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超過規定而未達四公尺者,超出部分得予獎勵;法令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而自行退縮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達四公尺以上者依「實施都市計畫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規定予以獎勵。
2.保存經核定具歷史性、紀念性藝術價值之建築物所需經費,得加成核算相當之獎勵容積。
3.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給予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五之獎勵容積,每增加一千平方公尺予以增加法定容積之百分之一,並以百分之十為限。
4.二十年以上老舊四層樓以上公寓或集合住宅等更新重建環境改善,獎勵上限為法定容積之百分之十。
 
其他具體成效
(一)公開甄選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
臺北縣政府主動出擊,積極開發低度利用之公有土地,板橋市舊站台鐵宿舍都市更新案為全國第一案官民合作開發。本府自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上網公告公開評選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投資實施板橋舊站台鐵宿舍、新板橋車站特定專用區—特專一、板橋市北門街商業區及三重市大同南路更新地區等共4處,預計可取得部分公益性設施及作業費3,242萬元。其餘在板橋市南雅更新地區、板橋市浮洲力行段(榮工廠房)都市更新地區、汐止市火車站前廣場開闢及週邊地區及樹林市火車站前廣場開闢及週邊地區等進行中共有4處,預計可節省委辦經費約500萬元。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預審
臺北縣政府自九十三年七月份開始推行預審作業,凡更新事業概要通過後經申請得先行提送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專案小組審議可獎勵之容積,俾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一併提送縣府審議,預計可縮短至少六個月之審議時間。至目前為止,實施者提出申請預審已有四處,如板橋市中山公園旁、實踐路、新板站特專一及土城市金城路都市更新單元,頗獲實施者好評。

(三)催生成功案例
臺北縣政府同時積極催生單元型老公寓重建(如板橋市莒光路案)、街廓型都市更新重建(如板橋市雙十路人行廣場案)、震損集合住宅社區重建(如新莊博士的家、土城金城路案)、海砂屋集合住宅重建(如新莊丹鳳社區案)等各類型之成功案例,期帶動民間自發性參與都市更新行列。
 
結語
台北縣經過四十年來快速發展人口、產業聚集及都市化,均已達相當規模。較早發展地區已從少青壯年期,快速進入成熟老化衰頹期,如何維持都市環境品質、都市活力、競爭力,都市更新是不可少的路徑。而政府財政資源不足,必須藉由結合民間力量資源的投入,但是目前更新尚未形成風氣,故以上種種措施,均在播種階段,期望都市更新可發芽,及早生根成長。臺北縣政府相信本次修正該基準增加獎勵項目及提高獎勵額度,再配合其他同步進行之推動計畫,能有效鼓勵老舊社區辦理更新,刺激不動產市場活絡。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5期)

  • 發布日期
    2005/01/19
  • 發表人
    臺北縣政府住宅及城鄉發展局 都市更新課黃金河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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