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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草案送臺北市議會審議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佈「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相關規範彙編」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公布迄今已逾三年,受理民間申請案件計一○二件,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計六十一件,其中十二件經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市府核定實施。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臺北市政府多次邀集府內相關單位、更新審議委員、各公會代表及本基金會研商修正「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草案,並於九月底至十月初舉辦多場民眾及開發者說明會廣徵民意,該草案已於十月十九日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預計年底於通過市議會審議。
 
該修正草案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放寬更新門檻」、「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基準」、「增訂整建維護法源依據及誘因」、「協助整宅更新改建」、「放寬舊市區中四、五層建築物之更新門檻與誘因」及「其他」等:
 
一、放寬更新門檻:
包括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放寬、未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估標準放寬、重大災害辦理更新之門檻放寬及整建維護單元劃定不受面積限制等。
 
(一)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放寬:放寬面臨二條以上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五分之一(原規定為四分之一)且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並允許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定,以及經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內剩餘未建築完成之土地無法合併更新,其土地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劃定更新單元。

(二)未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估標準放寬:降低建築物使用年限、放寬至距重大建設兩百公尺(原80公尺)以內得認定及無化糞池或經鑑定污排水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者等。

(三)重大災害辦理更新之門檻放寬:合法建築物經主管機關認定因重大災害損壞,得經取得所有權人人數及樓地板面積均在十分之八以上者,不受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之限制。

(四)整建維護單元劃定不受面積限制:為鼓勵整建維護,以整建維護方式辦理更新單元亦不受限制。
 
二、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基準:
 (一)增加時程獎勵誘因:增列一年及二年內申請分別給予法定容積7%及6%獎勵規定,三年內維持5%法定容積之獎勵。

(二)捐贈公益設施價值(原以建築成本認定)、協助開闢公共設施及土地成本及費用(原協助開闢計畫道路)、增加協助市有建築物整建維護及捐贈都市更新基金等經費,均得給予建築容積獎勵。

(三)富有地方特色設計之獎勵由法定容積4%提高至6%及更新基地規模由5%提高到最多可達12%。

(四)處理舊違章建築戶之獎勵容積上限由法定容積之20%提高至25%,以鼓勵民間辦理更新意願

(五)並為使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評定基準更具彈性,能個案因地制宜,刪除各項獎勵因素間的平衡限制。
 
三、增訂以整建維護辦理更新的法源依據及誘因:
(一)以往實施都市更新,大多強調「拆除重建」,為保存都市既有紋理,於自治條例中訂定為實施整建維護,市政府得另行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作為推動依據。

(二)為鼓勵老舊建物辦理整建,增訂以整建方式辦理更新者,得免依現行法令檢討建蔽率及容積率。
 
四、協助整宅更新改建:
為促進整建住宅地區之更新改建,增訂整宅更新案得逕依原建蔽率興建,且獎勵容積以法定容積一‧五倍或各該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為準,不受獎勵評定基準計算方式之限制。

五、放寬舊市區中四、五層建築物之更新門檻與誘因:
(一) 為鼓勵該等老舊建築物辦理重建,提高住戶更新之意願。老舊市區中原容積高於法定容積之四、五層建築,得於符合街廓內鄰接一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且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或符合未經劃定更新地區自行辦理更新之評估指標中任二項指標者,依法辦理更新重建。

(二)誘因:增訂得以原建蔽率及不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五倍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六、其他:
(一)增加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彈性:考量權利變換後因基地情況特殊,增訂其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經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從其計畫內容規定,不受原訂國民住宅丁種住宅為最小面積分配單元之限制。

(二)未經劃定更新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不論是否為完整單元都應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辦理。

(三)增訂捐贈之公益設施辦理時程及辦理程序。

(四)增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實施者之變更作業程序。
 
本次修法大幅增加獎勵誘因,並降低更新的門檻,將有助於加速台北市都市更新的推動,擴大更新的效益。
 
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容積獎勵基準比較表
容積獎勵項目 原訂 修正
原容高於法容 不變
居住水準 當地居住水準*低於居住水準人數與更新後分配面積平均值之差額 居住水準*原戶數扣除ΔF0、ΔF1、ΔF3ΔF5及ΔF6總和之差額
更新時程 三年內申請給予法容5% 一年內申請給予7%,二年內6%,三年內5%
地區環境獎勵
(成本/銷售淨利)
捐贈之公益設施建築成本 捐贈之公益設施面積之可銷總價
協助開闢計畫道路之工程、遷安置經費及捐贈之土地成本 協助開闢計畫公共設施之工程、遷安置經費及捐贈之土地成本
認養及改善相關設施經費 不變
  協助附近市有建物整建維護經費
  捐贈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經費,上限法容10%
更新單元規劃設計獎勵 富有地方特色設計上限4% 富有地方特色設計上限6%
開放式空間廣場獎勵 不變
人行步道獎勵 依人行步道認定原則辦理
保存建築獎勵 不變
基地規模為完整街廓或5000平方公尺以上給予法容5% 基地規模為一個完整街廓以上,給法容2%為上限。
基地規模3000平方公尺以上,給法容3%,每增加1000平方公尺,另給1%,上限10%
舊違建築處理獎勵 上限為法容20% 上限為法容25%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5期)

  • 發布日期
    2005/01/19
  • 發表人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王武聰科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