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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的新紀元-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佈「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相關規範彙編」

臺北市政府更新處,為加速臺北市都市更新事業之推動,研擬「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相關規範彙編」供市府、更新審議委員會及民間實施者執行之參考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更新費用提列標準、人行步道獎勵容積認定原則、都市更新審議注意事項及切結書範本等。

一、訂定「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供各界參考
鑑於更新費用認列項目及提列標準之公平合理性,臺北市政府多次邀集府內各單位、都市更新審議委員、相關公會代表及本基金會等,共同研商「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標準」。並分別於92年9月17日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47次及93年9月17日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53次會議審議通過。

其內容主要就「都市更新條例30條」及「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13條」所規定之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利息、稅捐及管理費用等五大項,作細項分類與明確規範,詳見表(1)說明。

二、更新自治條例中有關△F5自行留設人行步道獎勵容積認定原則
依93年9月17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53次委員會議決議。關於△F5自行留設人行步道獎勵容積認定原則,如下:
(一)申請人行步道獎勵容積之對象
更新基地面臨都市計畫道路,應均留設人行步道,始得申請獎勵。另面臨公共設施或指定建築線之既成巷道,得分別依本認定原則留設人行步道並申請獎勵。

(二)人行步道獎勵容積之標準
面臨同一條都市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各部分淨寬度應均在二公尺以上且具延續性,始得申請獎勵。留設之人行步道,淨寬度在四公尺(含)之內部分(含依法或都市計畫書規定留設之無遮簷人行道),給予百分之百的獎勵;四公尺以上至六公尺部分,給予百分之五十的獎勵,六公尺以上部分,不予獎勵。

(三)人行步道面積不得申請獎勵之扣除
基地內建築物之主要出入口淨寬度二公尺部分、基地內通路、車道及其出入口、迴車道及迎賓車道等穿越人行步道部分,均不得申請獎勵。

(四)其他必要之約定
留設之人行步道非屬連續性部分或對防災具有貢獻等情形,以個案審查方式辦理;而留設之人行步道應符合審議要求之高程、順平、鋪面材質、色彩、與周邊環境協調、提供附屬設施、都市防災與公共安全等條件,必要時並得組專案小組予以審查;且須於住戶規約內應載明留設人行步道面積及位置,並予以管理維護,且須無償提供予不特定公眾使用,納入更新事業計畫書並予以標示告知。

三、都市更新審議注意事項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基於過去都市更新案審議經驗,彙整出幾點要項供實施者申請都市更新時參考,包括:更新事業概要與更新事業計畫關係、同意書格式與簽章之要求、更新事業申請相關附件之要求、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更新之處理方式及依前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申請之案件,於變更實施者時之佔有他人土地之舊有違章建築戶處理原則。
(一)更新事業概要與更新事業計畫關係
更新基地如經部分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事業概要核准在案,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未經原申請事業概要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不得以該更新事業概要為基準,逕為申請更新事業計畫;且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與核定之更新事業概要範圍如有所增減時,均應重新辦理更新事業概要報核。

(二)同意書格式與簽章之要求
事業概要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以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出具者,如僅文件格式不同,其同意內容仍以申請都市更新為範圍,符合同意之意涵,無須重新簽署。惟申請單位後續所簽署之同意書仍應依都市更新作業手冊規定辦理。鑑於都市更新尚具有強制性,故其委託書及同意書之簽章,以「簽名」並「蓋章」為依據。

(三)更新事業申請相關附件之要求及切結書範本
都市更新申請案件應均檢附聯絡電話及地址。如經檢舉或發現確有不實或偽造等情事,請實施者舉證說明,若無法澄清,經扣除該部分之所有權人數及其面積後,不足法定門檻時,應駁回或撤銷其申請。必要時,由更新處移請政風及檢調單位進行調查。且都市更新申請案件所檢附之申請書、計畫書及切結書等使用之章戳,應以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印鑑章為準。並應自申請至核准均使用相同之章戳,附件影本應加蓋騎縫章。

(四)公有土地及建築物參與更新之處理方式
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申請單位於申請自行劃定更新單元或申請核准更新事業概要時,應檢附其函詢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機關是否有使用計畫之往返公文,如未事先函詢,則由更新處函請管理機關於一個月內函復有否使用計畫等,並敘明逾期未復視同同意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依更新條例第27條規定參加都市更新,並依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

(五)依更新實施辦法申請案件,變更實施者時佔有他人土地舊違建戶處理原則
依前臺北市都市更新實施辦法申請之案件,於變更實施者時,佔有他人土地之舊有違章建築戶如由原實施者安置時,應檢附原實施者與舊有違章建築戶簽署之安置協議書;由新實施者安置時,則應檢附新實施者與舊有違章建築戶簽署之安置協議書。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公布迄今,受理民間申請案件計102件,核准事業概要計61件,其中12件經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臺北市政府核定實施,而「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作業相關規範彙編」公佈,作為實施者辦理都市更新時相關權利人協商基礎、規劃單位計畫擬定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將會有助於臺北市都市更新政策推動,加速市容環境的改善,提升居住環境品質,讓臺北市成為更有效率、更有競爭力的城市。

表1 都市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有關費用提列項目總表
依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及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第四十七次及第五十三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項目 說明
壹、工程費用 一、重建費用 1.建築設計費(含公共及公益設施) 按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建築師酬金標準計算。
2.拆除工程  
(1)建照相關規費
(2)建築物拆除費
3.新建工程  
(1)營建費用(不含公益設施產權面積) 1.營建費用=地政機關登記之產權面積×標準單價。
2.標準單價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案(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基準核計原則及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核計。
(2)鑑界費
(3)鑽探費
(4)建築相關規費
4.其他必要費用  
(1)公寓大廈管理基金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
(2)開放空間基金 依臺北市綜合設計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及管理維護要點第十條規定,按該建築申請案樓地板單位面積工程造價金額百分之二十五與受獎勵樓地板面積乘積所得之金額,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專戶儲存負責管理運用。
(3)空氣污染防治費 1.空氣污染防制費=興闢面積×費率×工期。
2.依空氣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規定核計。
(4)外接水、電、瓦斯管線工程費
(5)營建工程管理費 依建築經理工程控管之服務費率核計。
(6)其他
(A)合計:  
二、公益或公共設施費用
或公共設施費用
1.公益設施  
(1)工程營建費用 1.營建費用=地政機關登記之產權面積×標準單價。
2.標準單價依臺北市都市更新審議案(重建區段)建築物工程造價基準核計原則及臺北市地價調查用建築改良物標準單價表核計。
(2)室內裝修費(不含停車面積)
2.公共設施開闢  
(1)土地取得成本 1.以徵收公共設施用地當年期公告現值核計取得成本。
2.公共設施用地包含既成巷道。
(2)地上物拆遷補償費 詳見地上物拆遷補償清冊。
(3)開闢工程費 八米以下計畫道路開闢工程費依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之道路興闢經費概估值4500元/㎡核計。
3.公益或公共設施認養經費
4.其他必要之費用
(B)合計:  
貳、權利變換費用 一、都市更新規劃費(含調查費) 詳都市更新規劃費認列標準。
二、不動產估價費(含技師簽證費) 一家估價師事務所估價服務費用=25萬元+更新前主建物筆數或土地筆數×0.25萬元+更新後主建物筆數×0.25萬元。
三、測量費(含技師簽證費) 1.依地上物與既成巷道數量×測量費標準(元/單位)。
2.測量費標準依內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台內地字第○九一○○六一九三六號令訂定發布「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標準」認列。
3.測量技師簽證費用得併認列。
4.地形及高程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情形加成認列之。
四、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及安置費(含舊違章建築戶)  
1.建築物拆遷補償費 1.由實施者委託三家以上鑑價機構查定及依公共工程拆遷標準金額一併提列於更新事業及權利變換計畫內供審議參考,並補充說明差異原因及檢附證明資料,以作為審議評定依據。
2.前述比照臺北市舉辦公共工程對合法建築及農作改良物拆遷補償暨違章建築處理有關規定之標準,係指比照建築物重建單價計算重建價格。
2.其他土地改良物拆遷補償費 由實施者依工程性質需要或相關法規規定,酌予編列必要之費用。
3.合法建築物殘餘價值 依鑑價報告查估價值。
4.合法建築物拆遷安置費(含租金補貼) 詳拆遷安置費認列標準。
五、地籍整理費 係土地登記及建物第一次登記、抵押權設定、塗銷登記等代書費、規費。
六、其他必要之費用  
   (C)合計:  
參、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之利息    (D)合計: 1.((A)+(B)+(C))×利率×年期,折半計算。
2.有關都市更新工程費用及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率,依中央銀行最近一次統計國內除高雄銀行、新竹國際商銀、臺中商業銀行以外之十五家金融機構之基準利率高低排序,選擇中間五家銀行(目前係為第一商業銀行、交通銀行、臺北銀行、臺北國際商業銀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基準利率平均值(目前為3.57%),另加碼不超過3.5%為上限(以上單位為年息百分率)。
3.實施者應提供財務計畫及現金流量分析,個案如有特殊狀況應提出數據資料證明。
4.未來視金融情勢變化,前述基準利率平均值如遇變動幅度大於百分之五十時,加碼上限應重新召開會議確定。
肆、稅捐                               (E)合計:  
伍、管理費用理費用  一、人事行政管理費 (F) 1.人事行政管理費(F)=(A+B+C+D+E)×5%
2.人事行政管理費費率依臺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以國內公開發行之營建公司平均管理費用採營業收入百分之五為上限。
 二、銷售管理費(G) 1.銷售管理費(G)=(A+B+C+D+E)×6%
2.銷售費率以預估銷售金額百分之六為上限。
 三、風險管理費(H) 1.風險管理費(H)=(A+B+C+D+E+F+G)×12%
2.風險費率以百分之十二為上限。
 (I)合計:  
                  總計=(A)+(B)+(C)+(D)+(E)+(I)
 

(本文原載於都市更新簡訊第25期)

  • 發布日期
    2005/01/19
  • 發表人
    台北市都市更新處 王武聰科長